大邦丨以日本为鉴:韩杰案会改变中国医疗事故的司法治理模式吗?

近期,于2024年2月发生在江西抚州的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医疗事故案件尘埃落定,二审维持有罪原判。涉案医生韩杰因未对腹痛、呕吐的2岁患儿进行腹股沟专项查体,也未及时请外科会诊等过错,漏诊了致命的“嵌顿性腹股沟斜疝”,导致患儿死亡,最终被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王骞
2026-08-06 14:24:38

        据笔者了解,韩杰案在广大医务人员中引发了广泛的线上和线下舆情,医务人员对于因业务水平不足导致的漏诊是否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表示疑问,并对以后的执业安全产生强烈的焦虑情绪,担心此案将成为医疗纠纷案件司法刑事化的开端。


       对中国医务人员今后执业环境的各种悲观预测中,有一种观点颇受认可,即日本作为“东亚先行服”,已经在各社会领域为中国展示了社会变迁的路径;日本在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的近10年中,医疗刑事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医疗过错入刑的趋势不可避免”。支持上述“日本经验”的人认为,中国正在面临与彼时的日本相同的社会压力,主要包括人口老龄化加剧、抚养比下降以及由此带来的医保资金紧张,加之东亚社会文化的相似性,因此“日本经验”可以预测我国医疗领域的未来情况。同时,“日本经验”支持者还认为,医疗事故司法治理模式的刑事化转变是日本政府迫于财政压力的主动选择,希望通过刑事司法干预医疗事故以震慑医疗机构的“过度”诊疗和“扩张”冲动,从而“节约”医保资金。


       笔者不认同所谓的“日本经验”。虽然“历史总会惊人的相似”,但我们亦应注意到“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我们在考察、借鉴邻国经验时,应详审其国情和历史背景,不应将其经验过度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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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彼时的司法治理模式转变与其当时所面临的医保资金紧张、深度老龄化有间接关系,但不能铁口直断式的认为是决定性原因,更不能认为日本政府刻意为了节约医保资金而主动推动了医疗损害责任刑事化。


        客观方面,日本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同时面临两个结构性变化。


        第一,人口老龄化导致医疗需求快速增长。社会老龄化对医疗机构而言,意味着慢性病患者增加、高龄手术增加、多病共存患者增加、ICU、急诊压力上升,在相同的技术水平下,医疗事故的绝对数量自然增加。


        第二、1990年代泡沫经济破裂以后,日本财政长期恶化,日本政府开始不断推进限制医师数量、压低服务定价、DPC支付制度改革、缩短住院日等措施以提高医疗系统的“效费比”。这一方面造成日本医师工作负荷不断加重,急诊、产科、外科等科室人员流失率升高,进一步增加了存量医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患者获取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时效性变差。这两个结构性变化所造成的社会背景就是彼时的日本医疗事故数量显著增加,民众对医疗机构的满意度显著下降。


        主观方面,彼时日本患者权利意识迅速觉醒。日本医疗长期实行典型的"父权式医疗”,医生具有高度权威,患者知情权较弱,医疗差错往往被医院内部消化。进入1980年代后,日本逐步引入欧美的患者自主决定权(Patient Autonomy)、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和医疗信息公开,患者开始不再接受"医生说了算",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及家属更倾向于要求公开真相,追究责任。


        彼时的日本没有成熟的医疗事故第三方独立调查机制、非诉事故处理机制,因此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后,家属不相信医院自行调查的结果,于是往往直接报警。媒体持续曝光,使警方和检察机关承受巨大舆论压力,不得不积极立案,警方的侦查行为事实上承担了本应由医学专业调查机构承担的事故调查职能。


        1999年,日本连续发生两起轰动全国的医疗事故,现在被认为是彼时日本医疗事故刑事化潮流的开端,分别是横滨市立大学医院患者错换手术事件(患者身份混淆,实施了错误手术)和东京都立广尾医院消毒液误注射事件(将消毒剂误当药物静脉注射,导致患者死亡)。不具备医学知识(当然也无法理解医疗的风险属性)的警方介入医疗事故案件后,不难想象,警方自然而然的思路就是适用“业务过失犯罪”的相关法律,而日本《刑法》中一直存在关于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当时适用日本《刑法》第211条)的规定,于是侦查、起诉、审判一切皆顺理成章的展开,医疗事故的"民事赔偿优先"治理模式逐渐走向"刑事责任前置"模式。


        由此可见,“日本经验”可以总结为,人口老龄化和医保财政压力造成医疗资源紧张,构成宏观背景;患者权利意识提升和医疗满意度下降促发公众信任危机;治理工具供给缺位(如医疗事故的第三方调查机制)和媒体对舆论的推波助澜使刑事司法被迫承担医学专业调查职能,多重因素最终促成日本的医疗纠纷治理模式向刑事司法介入倾斜。


        与彼时的日本比较,中国同样面临着GDP增速放缓之后的人口老龄化加深和医保资金压力,但是中国具有两个重要差异。


        第一,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医疗损害鉴定、行政监管、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兜底相结合的多层次治理体系,基于侵权的民事赔偿是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我国引入现代“知情同意权”概念和管理规范,中国患者权利意识虽不断提升,但司法实践总体仍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即使在2000年左右“医闹”最严重的年代,我国政府也未因维稳考量而放弃该原则,迄今为止仍然只有极少数医务人员被判犯有医疗事故罪。单纯以当今中国和彼时日本同样面临人口和财政压力就认为中国在医疗事故治理领域将步日本后尘不具有充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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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医师法》第21条规定:医师在检案死体或妊娠4个月以上的死产儿时,若认为有异状,必须在24小时以内向所辖警察署报告。法律本身未对"异状"作明确定义。在1999年之前,这主要针对非自然暴力犯罪或自杀;但自广尾医院瞒报案后,日本警方和检察机关倾向于认为 “凡因医疗失误、医疗意外导致的死亡,都在21条通报义务范围内”。医院迫于被指控“瞒报”的压力,大批将医疗纠纷移送警局,从此开启了日本医疗界的“至暗时刻”,日本《医师法》第21条成为警方介入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


        而在中国,医疗事故的强制报告对象是卫生行政部门,而非公安机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卫健委)报告。中国法律将医疗纠纷首先视为行政管理和民事赔偿问题。医院报告给卫健委后,由卫健委介入指导处理或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除非家属主动报案或涉嫌恶性犯罪,公安机关通常不会在第一时间以“调查医疗过失”为由强行介入临床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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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当年的医疗行业司法风暴最终以惨痛的“医疗崩坏”收场——医生采取极端防御性医疗,医护人员流失比显著升高,高风险科室甚至招不到人,最终受害的是全体国民。日本政府花了极大的财政和政策代价,才在2008年后扭转了这一局面。


        虽然在理论上,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制的“医疗事故罪”也存在被扩大解释的可能,但是正如霍姆斯的那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不是一套封闭的、纯逻辑推导出来的规则体系,而是在社会实践中不断生长、演变的产物,法律要回应时代的实际问题,例如,工业革命后工伤事故频发,法院逐渐发展出雇主责任原则,而不是死守“契约自由”的逻辑。


        中国目前正面临着甚至比日本更为庞大的老龄化挑战和医疗需求激增。从宏观治理的角度来看,维持一支稳定、敢于担当、敢于救治危重症的医师队伍,是国家卫生安全的基石。如果在此时放任医疗纠纷刑事化,导致临床医生集体“躺平”或逃离急危重症,这无疑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无法承受的灾难。国家在顶层设计上,必定会坚定不移地维护正常的临床容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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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从已发表的法律人士评论来看,韩杰案的定谳仍然存在值得法律界讨论的空间,例如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中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参见笔者文章“如何理解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患儿直接死因与漏诊等过错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被告责任比例的划分等,然而,就舆情而言,本案的生效判决已然对医疗行业士气产生重创。


        笔者相信,我国医疗纠纷司法治理的整体法律架构依然是理性和克制的,中国没有让医务人员在悬崖边戴着镣铐跳舞的制度基础和国家意志,请放下不必要的恐慌,继续在医疗规范的框架内合规执业。


        最后,笔者敬请各位医务人员留意,无论韩杰案的判决是否妥当,该案都是一个2岁幼童失去生命的悲剧,此类案件的涉案医生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之后,余生还可能一直独自面对自己良知的“审判”,合规执业不仅是为了患者的利益,也是为了守护医生内心的宁静和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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