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管兴武律师、王松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协助境内企业客户顺利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对其向境外企业借入人民币5亿元中长期商业贷款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的审批。
该境内企业所属的在芬兰上市的集团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骨料、矿物加工与金属冶炼行业的设备、技术、系统解决方案和服务的供应商,在全球近50个国家设有下属企业。境内企业作为亚太区域总部,为应对亚太区的市场高速增长而进一步扩大投资,顺利向境外集团公司借入中长期商业贷款对其投资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2023年国家发改委的第56号令《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我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均须事先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其中应包含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申请过程中,本所管兴武律师、王松律师为客户提供了包括尽职调查、合规分析、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内容,并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改委特别沟通明确境内企业已设立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的情况下外债额度和发改委审批额度的交叉问题,而该等问题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