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佳德律师辩护的澳龙绕关走私案宣判,类案迎来统一税率适用

黄佳德律师辩护的澳龙绕关走私案宣判,类案迎来统一税率适用
2025-07-24 15:46:53

        近日,本所黄佳德律师团队辩护的澳洲龙虾走私案一审宣判。经细致研究、有效辩护及反映沟通,司法机关最终依法变更适用最惠国税率而非普通税率计核偷逃应缴税款总额,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洪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避免了该类案件此前一度以普通税率计核,导致的量刑畸重及与《关税法》冲突的情况。此前指控“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检察机关未抗诉,当事人洪某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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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事实发生于疫情期间,被告人系残障人士,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指控。接受委托后,黄律师团队在深研案件、多方请教专业人士的基础上,全方位、立体化展开程序、证据和实体辩护,提交延期审理、调取证据、重新计核偷逃税款等申请,并多次逐级向福建省和中央司法机关递交关于海鲜活物类走私案件的税率适用意见书,参加开庭五次,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方的绝大部分意见。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非设关地海鲜活物类走私案件的税率如何适用,以及是否构成从犯。

 

        一直以来,海鲜活物类物品的绕关走私案件中的税率适用,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尤其是福建、广东地区的海鲜活物类绕关走私案件,侦查机关海关部门通常参考《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适用普通税率计核偷逃应缴税额。本案便是如此,海关部门适用普通税率得出洪某偷逃税款人民币600余万元的《海关核定证明书》,检察机关据此指控洪某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悉,同期福建地区还侦办、审理了多起类案,先行判决的一批类案已按海关部门依普通税率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诉者众。

        依《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精神,其本适用于成品油、白糖、冻品等大宗货物,并不适用于海鲜活物类案件,且其性质上仅作为办案参考、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为此,黄律师团队在精研案件、穷尽检索的基础上,多方请教专精走私案件的辩护律师同行、专家学者和海关行政管理人员等人士,获得了诸多有效的意见。万事俱备后,向海关总署、福建地区海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福建地区司法机关,多次集中反映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用关税税率标准不统一、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这些问题,引起海关部门、最高司法机关等部门的高度重视,但各部门间一直存在争议。案件审理期间,内外环境不断发生变化,来自澳洲的红酒、木材和龙虾等物品先后得以正常进口。最终,人民法院主动向海关部门调取证据:一是鉴定案涉澳洲活龙虾的物种品类和原产地,二是依最惠国税率重新计核偷逃税额。重新计核后的涉案偷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00余万元,即“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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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针对辩方主张的从犯情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即法院虽然仍认定洪某系主犯,但认为“其罪责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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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海鲜活物类绕非设关地走私案件将迎来税率适用的统一标准。这批福建地区延期审理已久的海鲜活物类走私案件,具有税率适用争议的相似问题。这起判决意味着,延宕已久的类案审理迎来新的变化。本案的办理和裁决,推动该些案件不再适用普通税率、类案也迎来各海关部门新的偷逃税款核定证明。最终,福建地区的该类案件,得以一审从轻判决或二审改判轻刑。

 

        未来,本所律师将继续在竭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立足司法实践个案,积极推动类案的适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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