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邦热议:“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女子申请销毁胚胎遭拒”案的是与非

据红星新闻报道,7月30日“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做试管婴儿,申请销毁胚胎遭拒”案当事人朱女士起诉其丈夫、第三者及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案件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
2026-08-04 13:46:37

        朱女士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第三者公开赔礼道歉,而男方则向无锡市梁溪区法院提起与朱女士的离婚诉讼,两案现均仍在法院审理中。


        朱女士起诉书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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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案件一经报道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该案不仅涉及婚姻法问题,还涉及人类辅助生殖以及道德伦理等问题,本所卢琼瑛律师、张黔林律师从婚姻家庭、侵权责任、医疗法等角度进行分析:


卢琼瑛律师:


一、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能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界定了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和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还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而且在朱女士患病情况下,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欺骗医院进行辅助生殖,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朱女士的人格尊严、心理健康、和婚姻家庭稳定造成了不可逆的严重损害,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第三者是否应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的金额需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目的、方式、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


二、朱女士以“胚胎未销毁”为由拒绝离婚,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朱女士无权以胚胎销毁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法院是否判离主要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离婚的情形。朱女士可以在诉讼中明确反对离婚、提交男方婚内重大过错及其对婚姻关系造成严重伤害的证据,主张第一次诉讼不应准予离婚,但法院最终仍会独立判断夫妻感情状况。


三、男方与第三者是否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要求行为人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本案中,如果第三者使用的是伪造结婚证,并未形成有效婚姻登记,仅凭伪造的结婚证一般不足以直接认定构成重婚罪。但如果二人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事实重婚”的证据,则男方及第三者(明知男方已婚)仍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四、朱女士在如何保障自身的财产权益?


         婚姻自由表现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男方坚持离婚,朱女士即使反对,法院判离也只是时间问题。从理性的角度可考虑:


        现朱女士身患重病,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离世,根据现行的民法典规定,对于朱女士的财产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即男方也是朱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若朱女士不愿让配偶继承自己的财产,应尽早订立遗嘱,对财产提前做好安排。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债务亦共担。因此在离婚前,男方的收入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男方若未经女方同意大额赠与或转移,朱女士可向第三人主张返还或向男方主张赔偿。另,在无法阻挡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围绕男方婚内与第三者共同伪造证件、实施辅助生殖等为理由,主张男方对婚姻关系破裂有重大过错,要求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无过错即朱女士一方。



张黔林律师:


1. 中山医院是否有责任?


        据媒体报道,朱女士起初希望医院能够销毁胚胎,为此向上海市卫建委反映。上海市卫健委答复认为医院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过程中,按规定查验了两人提供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尚无证据表明中山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医院已经停止相关服务,胚胎已由医院封存;关于销毁胚胎的请求,卫健委无相应职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在2003年由原卫生部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I)两大类。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目前这起案件涉及的这是此类。


        按照规范的要求,中山医院作为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当预先认真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涉及婚姻夫妇及外籍人员应出示护照及婚姻证明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


        2016年9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又发出《关于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时生育证明查验程序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不再查验患者夫妇的生育证明,由患者夫妇作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承诺即可。

由此可见,中山医院在查验朱女士丈夫及第三者的证明文件时,所负有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义务,即只审查男女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虽然“结婚证”系朱女士的丈夫所伪造,但形式审查义务并不要求医院应对结婚证的真实性负责,因此中山医院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不构成侵权法上的过错。

        例外的情况:如果朱女士丈夫提供的“结婚证”明显的瑕疵,比如人名写错、印章名称有漏字错字,那法院有可能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形式审查义务而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2. 胚胎是否会变成胎儿?


        在原卫生部于2001年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2003的原卫生部公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审查有七个原则:有利于患者的原则;知情同意的原则;保护后代的原则;社会公益原则;保密原则;严防商业化的原则;伦理监督的原则。其中在社会公益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也规定,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朱女士的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伪造结婚证谎称夫妻与第三者欺骗中山医院为其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显然有悖社会伦理,不太可能通过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因此尽管朱女士要求销毁胚胎的要求遭拒,但胚胎变成胎儿的可能性较小。


3. 案件的启示


        原卫生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均已公布了二十余年,至今未做修订。


        2018年上海某律师认为单身女性以及女同性恋者也应当享有生育权利,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故主张该规范超越了立法权限,不当限制了公民权利,申请国家卫健委应当对该规范进行合法性审查。


        时代变迁,法律政策以及社会的伦理道德也在不断变化,人类辅助生殖的相关法规和规定也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规范制定之时,尚要求对夫妇的不育情况进行审核,而目前只审查身份证及结婚证。仅就上海地区,类似提供虚假结婚证骗得医院做试管婴儿的情况就并非孤例,2017年同济医院也发生过一起。未来还是应当引入相应的复核机制,以彻底杜绝此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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