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不清楚对专利授权及侵权判定的影响

在专利的审查程序中,权利要求不清楚是法定的驳回理由。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我国法院虽不能直接认定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但在认定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下可以无需进行技术特征比对而直接进行不侵权判定。
2019-05-27 16:50:25

        在专利的审查程序中,权利要求不清楚是法定的驳回理由。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我国法院虽不能直接认定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但在认定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下可以无需进行技术特征比对而直接进行不侵权判定。


一、专利审查程序中,对权利要求清楚的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除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外,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也应当清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 等,除非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否则,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专利的授权审查程序中,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或者权利要求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是法定的驳回理由。


二、专利侵权判定中,对权利要求界定的保护范围清楚的规定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原则上不审查专利权的效力问题,通常按照专利权有效原则,以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所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准。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对实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得出具体、确定、唯一的解释的,应当根据该解释来澄清或者修正权利要求中的错误表述。


三、司法实务中,因权利要求不清楚而败诉的典型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发布的指导案例55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4号民事裁定书:柏万清与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关于ZL200420091540.7“防电磁污染服”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仅为1项,内容为: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可以看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其所要保护的“防电磁污染服”所采用的金属材料进行限定时采用了含义不确定的技术术语“导磁率高”,但是其在权利要求书的其它部分以及说明书中均未对这种金属材料导磁率的具体数值范围进行限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权利人柏万清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公知常识,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

       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磁率高”的含义不能确定,所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无法准确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而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涉及权利要求不清楚时如何处理的问题给出了明确指导,即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ZL200480001590.4“选择数据传送方法”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本案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是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在电信系统中选择数据传送的方法,而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是一种能够实现或执行上述方法的终端设备。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具体内容为:“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将所述数据传送方法选择应用于用于输入消息的消息编辑器;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基于在所述消息编辑器中执行的所述数据传送方法的选择,将所述消息传送到支持所选择的数据传送方法的数据传送应用程序;以及所述终端设备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数据传送应用程序所使用的数据传送协议,将所述消息传送到电信网络。”

        可以看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采取了在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每一个步骤特征前附加“被配置为”的撰写方式来表征其所限定的相关技术特征。但是,在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并没有记载终端设备“被配置为”实现相应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也不存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能够实现该技术特征所体现的功能或者效果的惯常技术手段,导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结合说明书、附图仍然不能确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不能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中以“被配置为”所限定的技术特征的内容,且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仍然不能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故鉴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无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如何,上诉人诺基亚公司的侵权指控均不能成立。

        综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以权利人诺基亚公司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为由,直接判定被上诉人华勤公司侵权不成立。


四、专利授权审查及侵权判定对权利要求撰写的启示。


       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无论是在专利的授权审查程序中还是在专利的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不清楚,都可能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尽量避免采用模糊不清的词语限定,确保权利要求本身所使用的词语的表述是清楚的、无歧义的,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当然,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专利代理师也应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中出现用语的含义进一步阐释清楚,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和/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可以清楚而可靠地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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