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乡村全面振兴战略,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为此做出了全面部署,指出发展乡村产业,关键是做好“土特产”文章,坚持发展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
作者:王骞
2024-04-26 14:33:19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乡村全面振兴战略,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为此做出了全面部署,指出发展乡村产业,关键是做好“土特产”文章,坚持发展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把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说起“土特产”,上海市民大多对一些本地特产耳熟能详,如“马陆葡萄”、“奉贤黄桃”等。其实这些名称的意义不仅是用于表示产品的来源地。对于某些产品,它们还具有法律意义,即这类产品的名称受到“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保护,只能用于特定地区出产的产品上并通过特定的标识以示区别,使消费者能够放心的购买到心仪的特产。

 

        “地理标志”是一种被全球广泛采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的法国。在当时,法国葡萄酒行业面临品质不一、仿冒品泛滥等问题,这引发了法国政府的关注。为了保护法国葡萄酒的地理来源和品质,法国政府开始思考如何制定一种专门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特定原产地产品生产者和该产品消费者的利益,在1935年确立了法国葡萄酒的AOC(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ôlée,原产地命名控制)制度,例如,只有在法国香槟省(Champagne)生产,并符合特定生产工艺的起泡葡萄酒,才能称为香槟。行之有效的葡萄酒AOC制度逐渐被其他农产品的生产者和其他国家立法机构认可,最终确立了“地理标志”法律制度。

 

        我国的“地理标志”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作为一种“舶来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曾经长期存在保护体系较为分散,部门规章缺乏协调等问题。随着机构精简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地理标识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我国将在十四五期间,把健全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作为地理标志十四五规划的主要任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正走向成熟完善,将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保护办法》的上位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它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依法认定地理标志产品。这改变了过去多个部门同时制定规章、实施保护的复杂局面。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主体可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保护办法》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包括两大类,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如前文提到的上海农业特产,还有像普洱茶、阳澄湖大闸蟹等;二是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例如宜兴紫砂器(壶)、南京云锦等。

 

        地理标志产品应当具备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真实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经过长期持续使用,被公众普遍知晓。地域性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全部生产环节或者主要生产环节应当发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特异性是产品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关联性是产品的特异性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保护办法》规定了六种不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情形,概括而言包括:产品或者产品名称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产品名称仅为产品的通用名称;“碰瓷”驰名商标或在先权利导致误导公众;产品名称与国家审定的植物品种或者动物育种名称相同,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认;产品以及特定工艺违反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可能产生危害。

 

        对于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尤其需要注意下面两个方面。第一,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标准方面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在即将迎来2024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谨以本文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消费者和生产者了解、运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及时更新对相关法律规定变化的认知,以便更好的发展经济、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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