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引言
一、 关于遗体的法律属性和处分权归属的分析
二、 医院管理遗体的法律义务
(一)医院短期保管遗体义务的法律来源
(二)医院长期保管院内病亡患者无人认领遗体的法律性质
三、 医院处理院内病亡患者无人认领遗体的合规步骤
(一)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医院处理无人认领遗体的合规步骤
四、 医院合规处理无人认领遗体的具体建议
(一) 医院处理无人认领遗体过程应坚守的法律原则
(二) 保存为寻找家属所做努力以及沟通过程的证据
(三) 确保规范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四) 及时向医院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规范报告
(五) 以诉讼促使家属认领遗体
(六) 注意诉讼请求的范围
(七) 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对医院索赔具有重要意义
(八) 医院应尽量与患者家属签订遗体保管合同
结语
提示:本文全文4700余字,阅读约需15分钟。
近日,上海市内某医院向笔者咨询如何合规处理院内病亡患者遗体长期无人认领的问题。咨询方认为关于长期无人认领的院内病亡患者遗体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并且担心处理不当会引发患者家属的索赔。
笔者对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整理成本文,以期给面临相关问题的医院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注:本文仅讨论院内病亡患者遗体的处理问题,对于非正常死亡(如涉及刑事案件或安全事件)逝者遗体的处理,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医疗机构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偶尔会面临院内患者病亡后遗体无人认领的棘手情况(包括医疗机构不知晓患者家属或虽知晓家属但家属明确拒绝或以行动拒绝认领遗体),但日积月累下来,这些无人认领的遗体严重占用医院的遗体保存资源,干扰医院正常运转。
处理无人认领的遗体不仅涉及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更关涉社会伦理、逝者尊严、医院经济损失及法律风险等多重问题。本文结合《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地方法规,为上海市各级医疗机构提供合规处理无人认领遗体的法律建议,以防范法律风险,履行社会责任。本文亦为其他城市内医疗机构处理同类问题提供参考,但请注意,本地已制定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或类似的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应按照本地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处理。
我国,甚至全球各国,民法学界对遗体法律属性的认定存在争议。我国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遗体是一种特殊的物,或称“人格物”。它既具有物的属性,又蕴含深厚的人格利益和伦理价值,不能与普通财产同等对待。
一方面,按照中国社会传统和善良风俗,逝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属”)因与逝者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而享有社会习俗所赋予的亲属遗体“所有权”,例如,家属拥有对侵害遗体行为的赔偿请求权(见《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但这种遗体“所有权”不属于传统物权概念,特别是家属没有为获利而出卖遗体的权利(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而是更倾向于是一种处分权,即拥有限于火化、埋葬、祭奠等特定用途的共同处分权。
家属对遗体的处分权表现出权利与义务的一体性。家属享有亲属丧葬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妥善处置遗体的义务。这一义务既源于亲属关系本身,又为社会伦理和法律所共同要求。然而,鉴于道德伦理与法律的边界划分和可执行性考虑,目前法律并未对自然人拒绝履行处理亲属遗体义务的行为做出处罚规定。
另一方面,因遗体是逝者人格权的延伸载体,而人格权不仅关涉逝者家属的家庭利益,也涉及人类共有的尊严和权利。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拥有在特定情形下,处理公民遗体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当家属缺位或拒不履行义务时,或发生非正常死亡时,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考量,享有对无人认领遗体的处分权,这一权力源自政府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的基本职能,由民政部门、卫生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行使。
(一)医院短期保管遗体义务的法律来源
院内病亡患者遗体与患者生前的健康权、身体权存在固有联系,并且遗体具有不可复制性;遗体本身处置不当也会影响公共卫生。因此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和其公共卫生职能应当承担一定期限内保管病亡患者遗体的义务并拥有相关权利。
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不管从法律理论上还是法条设置上看,由于处分遗体的权利义务的天然主体是家属或政府,医院保管遗体的权利义务是暂时的,医院应当及时将遗体处分权转移给适当的主体。
(二)医院长期保管院内病亡患者无人认领遗体的法律性质
对于医院未与逝者家属签订遗体保管合同的,笔者认为,患者死亡超过14日后,医院继续保管无人认领遗体的行为,在已履行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义务的前提下,构成无因管理,即医院在与家属之间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为避免逝者家属利益受损而管理遗体。在此情况下,医院对家属形成费用偿还请求权,可要求家属支付实际发生的所有保管费用。
对于医院与逝者家属签订遗体保管合同的,超过合同约定的遗体保管期限后,医院除了有权要求逝者家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遗体管理费之外,还有权要求家属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医院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一)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医疗机构内死亡(含到院时已死亡)的无名、无人认领遗体,医疗机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死者身份信息、亲属信息。确实查找不到信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出具是否需要继续保留遗体意见。对于不需要继续保留遗体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殡仪馆接运”。
(二)医院处理无人认领遗体的合规步骤
1. 立即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或指定场所,整理和保管逝者随身物品。
2. 立即履行通知家属义务:通过已知联系方式、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等途径尽力寻找并通知家属;确实不知晓家属联系方式或无法有效联系家属时,通过适当渠道(如市级媒体)发布遗体认领公告,设置合理认领期(通常建议30-60日)。
3. 及时履行报告政府部门义务:在遗体存放满14日后以及公告期满后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区/县卫健委)和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4. 始终妥善保管遗体:在保管遗体期间采用适当方式保存遗体并留下书面记录。
5. 尽早依法处理:根据卫生主管部门意见尽早依法处理遗体。
(一) 医院处理无人认领遗体过程应坚守的法律原则
医院处理院内病亡患者无人认领遗体的过程,实质上是遗体处分权从家属转移至政府的过程。这一转移通过法律规定的报告、审批和执行程序完成,医院在此过程中扮演的是执行者和中介角色,而非决定者。
(二) 保存为寻找家属所做努力以及沟通过程的证据
医院应尽法律上的合理努力穷尽所有可能方式联系逝者家属,包括联系患者入院时提供的工作单位或住址所在社区。获知家属联系地址的,应通过有回执的挂号信或快递书面通知家属认领遗体(推荐使用EMS),妥善保存邮寄凭证。首次通过电话联系家属的,可以在告知对方的情形下进行录音,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联系的,应妥善保存短信或电子邮件。
(三) 确保规范请求公安机关协助
医院应确保向公安机关(如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避免仅通过电话口头沟通。医院应制作正式的《协助函》或《情况说明》,以单位名义加盖公章。文书应清晰说明情况:死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如有)、年龄(如知)、性别、住址(如有)、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目前遗体存放情况、医院已进行的努力,以及恳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逝者身份及查找家属联系方式的具体请求。
推荐使用EMS或挂号信进行邮寄并保留邮寄凭证,如派专人送达的,应取得公安机构出具的书面回执。在正式书面协助请求发出后,应给予公安机关合理的处理时间(例如3-5个工作日),随后可进行电话或电子邮件跟进,询问办理进度。公安机关未及时回复的,医院应发出书面的催促信函(包括电子邮件)。
笔者认为,参照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医院协助请求后20 个工作日内未予答复的,可以视为医院确实查找不到家属,无需再纠结于此环节,应当及时发布认领遗体公告。
对于那些可以或曾经可以联系一位家属、但其明示、默示或以行动表明拒绝认领遗体的情形,医院同样应向公案机关发出协助请求,以寻找逝者可能存在的其他家属。对于家属能被联系到但不断以各种理由拖延认领遗体的情形,医院也应尽早发出认领遗体公告,以便加速完成通知家属义务的履行。
(四) 及时向医院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规范报告
遗体在医院存放超过14日后以及公告期满后或有证明表明全体家属明确拒绝认领遗体后,医院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包括已尝试联系公安机关但未获协助的事实、已发送的书面请求副本及送达证明、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联系方式仍然无法联系到家属或家属明确拒绝认领遗体以及公告信息等情形,书面报告给所在区(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如所在区(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决定,医院可书面请求其上级主管部门(如所附属的大学或所属国资委)协调,或向更高级别的卫健委报告。
(五) 以诉讼促使家属认领遗体
在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对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做出决定前,医院作为遗体的当前保管人,其保管义务是持续存在的,医院仍应妥善保管遗体。在真实世界,等待卫健委做出决定的时间可能无法预估,又或者卫健委在收到报告后要求医院补充提交的有关证据难以获得,形成僵局。笔者认为医院此时还可以发起诉讼促进问题的解决。
前文已述,无论医院是否与家属签订遗体保管合同,医院均有权要求不来认领亲属遗体的家属赔偿保管遗体的费用。如果医院能获知逝者任一家属姓名和其联系信息,如电话号码、住址、工作单位,并足以将其与他人区别的,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家属。法院准许立案的,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调查令调查被告的完整身份信息。
家属不来应诉的,法院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审判。判决书除了作为强制执行被告财产的法律依据,还可用于确认医院已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家属前来应诉的,医院可通过和解程序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尽早妥善解决遗体占用宝贵遗体保存资源的困扰。
(六) 注意诉讼请求的范围
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该请求具有可诉性,即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得以强制执行。值得一提的是,医院要求家属认领遗体的诉讼请求,在这两方面都存在障碍。
法院通常认为,督促家庭成员履行其伦理义务(如赡养、抚养、安葬死者)不属于法院通过民事审判程序干预的领域。强制家庭成员去认领遗体,相当于用司法权力干预家庭自治和伦理抉择,这超出了传统民事审判的职能范围。
即使法院做出了如原告医院所请的判决,此类“做出行为”的判决也无法得到有效的强制执行。这是法院不予受理的一个非常现实的技术原因。一个无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判决,不仅是一纸空文,还有损司法权威。
(七) 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对医院索赔具有重要意义
卫生主管部门对于无人认领遗体做出处理决定,标志着遗体处分权从家属转移至政府,医院依法承担促进这一转移的中介职责。若医院在遗体存放超过14日后一直未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则医院存在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义务的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医院至少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必要的遗体保管费用中的一部分。因此在现实中,医院于此情形下可能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其要求家属赔偿在患者死亡14日后产生的全部遗体保管费用的诉讼请求。
(八) 医院应尽量与患者家属签订遗体保管合同
遗体保管合同的核心意义在于,有助于医院实现从法律原则的被动适用到合同约定的主动掌控的转变,有助于遗体认领问题的解决,为医院构建了一道坚实的法律“防火墙”。首先,合同锁定了认领和处理遗体义务的主体和法律实事(例如家属抗辩称不知道亲属死亡);其次,医院与家属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从“无因管理”转变到“合同之债”,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都由合同条款界定,不再依赖抽象的法律原则,这为医院后续的一切主张提供了无可辩驳的起点;再次,合同提供了强有力的违约救济基础,例如双方约定若家属超期不支付费用、不办理手续、不认领遗体,则构成违约,医院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逾期保管费等。
为解决院内病亡患者遗体无人认领问题,需要医院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通过行政途径推进。与此同时,医院还可以通过诉讼促进解决问题。诉讼程序可能帮助医院找到涉案家属,家属败诉后将面临法院查封、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工资收入或拍卖其财产等强制措施,形成对家属的有效威慑,促使其认真考虑履行认领遗体的义务。更进一步,和解程序可以提早解决纠纷,有效减轻双方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