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物院的《情况说明》尚有诸多疑点有待澄清

2025年12月17日权威媒体报道,原属南京博物院收藏的一件明代画家仇英的珍贵画作《江南春》突然出现在今年北京的一场艺术拍卖的拍品名录中,估价达8800万元,遂引发公众广泛的关注。
作者:张黔林
2025-12-19 14:15:30

        2025年12月17日权威媒体报道,原属南京博物院收藏的一件明代画家仇英的珍贵画作《江南春》突然出现在今年北京的一场艺术拍卖的拍品名录中,估价达8800万元,遂引发公众广泛的关注。


        当晚,南京博物院紧急发布《情况说明》,称由著名收藏大家庞莱臣后人于1959年向该院捐赠的137幅画作中有5件曾被鉴定为“伪”,其中包括这幅《江南春》,并承认该院在上世纪90年代对该5幅画作“进行了处置”。这似乎也间接承认了其院藏物品流转到民间的事实。


       《情况说明》中称“处置”的依据是“《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但并没有明确依据的是该《办法》中哪一条规定。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是由文化部于1986年颁布的,至今仍有效。结合《情况说明》中所称于1961年和1964年两次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的内容,很可能南京博物院依据的是该《办法》第二十一条,即: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该条没有明确何谓“妥善处理”,但一般而言无外乎变卖、销毁、继续保存等途径。根据该条,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妥善处理”:

       一是已入藏文物要经过两次鉴定;

       二是须确认不够入藏标准且无保存价值;

       三是由学术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复核审议;

       四是报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经过两次鉴定(暂不论鉴定专家是否都有相应资格),认为《江南春》非仇英所作而系“伪作”,但“伪作”并非等同于“没有价值”。艺术市场中不少作品都是“伪作”,即并非作者本人所作,但这些“伪作”不少是名家所仿、高手所仿,具有一定的艺术和收藏价值。比如近代张大千,擅长伪造古人画作,他的伪作也有相当高的艺术价值,市场价格也是惊人的。


       还可以参考的是《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中对文物藏品的等级认定是从“历史、艺术、科学”三个维度来认定的,并不以“真”“伪”来认定。


       这些画作的收藏者庞莱臣(1864-1949)是中国近现代收藏大家,其“虚斋”收藏了不少历代名画,被誉为“江南收藏甲天下,虚斋收藏甲江南”。


       这样的大家必然具备相当的艺术鉴赏能力,退一步而言,即使《江南春》非仇英本人所作,也必定是明、清或近代的名家或高手所作,不可能没有“保存价值”。该藏品怎样被鉴定为“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并再次流落到民间?南京博物院确实需要给公众一个清晰的答复。


       由此产生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作为文物的捐赠者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1999年的《公益捐赠法》,捐赠人有以下主要权利:

       1. 捐赠意愿受尊重权:

       《公益捐赠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2.知情权与监督权:

       《公益捐赠法》第二十一条赋予捐赠人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权利,受赠人负有如实答复的义务。

       3.订立捐赠协议

       《公益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一些网友善意地认为“即便是假画,博物院也应当返还给捐赠人的后人”,这种观点符合道德伦理,但还需要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从法理而言,文物捐赠属于赠与合同,在文物交付给博物院以后,文物所有权即归博物院,捐赠人不再享有所有权。


       博物院对捐赠物的保管和使用一方面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另一方面还会受到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的约束。因此,假设藏品经鉴定是伪作,而博物院也不想继续保存,在双方没有《捐赠协议》的情况下(该藏品于1959年捐赠,大概率当时也没有签订协议),博物院并没有法定义务返还给捐赠人或者其后人,而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


       《公益捐赠法》规定在受赠人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时,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对捐赠人也仅是“征求意见”,并没有规定捐赠人有说“不”的权利。


        如果缺乏对捐赠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势必会影响更多人的捐赠热情。“捐赠文物流向拍卖市场”这一案例严重的损害了国有博物院的公信力,无论法院将怎么裁判,博物院等受捐赠主体健全内部治理和监督机制,提升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行政管理部门强化相应的监督管理并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这些举措都应当尽快地排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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