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简评

《决定》内容主要围绕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展开,规定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
2019-01-15 14:50:29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内容主要围绕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展开,规定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


一、《决定》拟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专利等案件二审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本次《决定》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背景,该意见中曾指出了“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于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在总结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选择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上诉案件的改革思路。 

    根据该《决定》,当事人不服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以及当事人不服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决定》同时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建立后,专利等案件上诉机制的变化

    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为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垄断等。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本次《决定》中以审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类上诉案件为主,是因为这类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更强,审理要求更高,与科技创新的关系更为密切,而各地高院法官水平参差不齐,就导致了审理方式差别巨大,因此一并由最高院受理有利于从机制上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并且综合考虑我国法院的职能、编制、人员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分类、特点、数量等因素,将这类二审案件集中纳入最高法审理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办案质量和效率。应当注意的是,涉及外观设计的民事案件,包括侵权纠纷、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报酬与奖励纠纷、权属纠纷、合同纠纷,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纠纷不属于此番改革之列。



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上诉法院变化

    根据《决定》第三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可以看出,此次《决定》对再审案件的管辖也做了调整;即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裁定及调解书,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依法归最高法院审理。这属于适应性调整可以避免出现人为不提起上诉,进而实现选择管辖的情形。

    依照现行法,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虽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南京、武汉、青岛、杭州等15家知识产权法庭共同构成的“3+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格局,但“3+15”格局主要管辖的是一审案件,而对于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则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后,将集中审理专利等上诉案件,不服“3+15”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及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图片来源:知产力)

    此外,周强在《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涉及著作权、商标等案件的,不服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仍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的影响

    从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起,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工作就一直推进,其中“3+15”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具有重要意义。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例,截至2018年上半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总共收到了近4.4万件案件,审结3.3万件案件,年均结案1万件,近三年来审结案件数从2015年的5432件上升至2017年的12795件,涨幅超135%。而现在,最高院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首要面对的问题也将是收审的案件量巨大,因为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二审案件都将由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最高院这一次将如何设置多少审判庭、调配多少法官以及专业审判团队的组成都对之后的运行影响重大。

    另外,本决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眼下只有2个月不到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法庭的管辖等问题,应该包括具体指出何种类型的案件,上诉的要求,审判标准,以及是否设置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庭,都应该通过更为具体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应该说,将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统一由最高院审理,对于统一知识产权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有益的。同时,笔者认为,这对于减轻上诉当事人诉累也是有利的。建立了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后,相关上诉案件直接由最高院统一受理,而不是由各地高院审理,可以极大提高效率和判决权威性。

    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中,如果说“3+15”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具有里程碑意义,那么现在所建立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更是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完善的重要举措。



1.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答记者问,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25461.html

2.李兆岭:《专利案件二审由最高法审理,谁家欢喜?谁家忧?》,https://mp.weixin.qq.com/s/lnvWHYOSIoRmPApP2faKYA

3.《年均1.3万案件 看北京知产法院如何依靠审判团队提升审判质效》http://bjzc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8/id/34763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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