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电子证据效力的判断– 从区块链存证出发

和传统的证据保全方法相比,华泰一媒案中的存证平台的存证过程没有人员的直接操作,而是依赖电脑程序自动化地完成了证据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各个阶段,较大程度上排除了对人员的依赖;另一方面,存证平台选择了难以篡改和删除的公有区块链对所取得的电子数据的内容和固证时间进行记录,排除了对中心化的权威认证机构的依赖,将整个方法的可信度建立在了技术之上。而人为干预对于电子证据来说,是被篡改、伪造和污染的可能性的最主要来源。
作者:熊磊之
2019-01-15 15:43:53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6月28日上午一审宣判的华泰一媒公司与道同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华泰一媒案”),成为了“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宣判当天,一份该案判决书节选的法院认为部分刷爆了朋友圈,区块链这个概念又一次成了法律圈讨论的热点。

    提到区块链,大家首先会想到的可能是发行虚拟货币、炒币和我国明令禁止ICO的态度。区块链最初是作为比特币的一种底层技术而得到广泛的实际应用的。作为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系统的一部分,利用区块链存储数据所具备的可追溯性和难以篡改、删除的安全性特征,使人们看到了它在其他领域应用的潜质。

    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开放性、自治性、信息难以篡改的特征。储存在区块链上的数据由多个节点共同维护,只要有节点存在,数据就不会消失;同时区块链的数据对所有人公开,整个系统信息高度透明;区块链基于协商一致的规范和协议,基于公开透明的算法将对人的信任转化为对机器的信任,排除了对系统的人为干预;一旦信息经过验证并添加至区块链,就会永久的存储起来,难以篡改(除非发生51%算力攻击,但在现实中极难发生),因此储存在区块链上的数据的可靠性极高。

    上述特征使得区块链与证券交易、物联网、文件存储、存在性证明、文件数据备案、身份验证等一系列服务的需求一拍即合。

    在法律实践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存在着大量的应用,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易被篡改的特点,如何有效地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数据的完整性和被篡改可能性的判断。而区块链存储的数据可追溯且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正好可以为电子证据的固定提供一套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区块链存证是怎么实现的?

    让我们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目前公布的部分判决书中的内容为例,了解区块链证据保全在实际运用中的操作过程。虽然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完整的判决书原文还没有更新在裁判文书网上,但其作为全国首例,加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独特地位,极具风向标意义。因为信息披露有限,本文难免有不尽完善之处,请及时指正。

1. 存证过程概览

简单地概括,区块链存证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解成两步:

①. 获取证据电子数据;

②. 将证据数据固定至区块链。

    在华泰一媒案中,原告为了证明侵权行为,对被告发布涉案文章的侵权网页进行了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存储电子数据的方式对取得的侵权网页证据数据进行了固定。

本案中,“保全网”作为第三方存证平台(以下简称“存证平台”),通过其部署的保全系统,①用电脑爬虫程序对用户输入的目标网址的内容自动进行截图并下载网页源代码,爬虫程序在此过程中会自动生成调用日志,通过该日志文件记录计算机程序的活动和相应的时间。②程序取得电子数据后,云服务器中的其他程序会将电子数据的内容上传至FACTOM(公证通)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之上,利用区块链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将上传至两个区块链的文件的内容和上传时间固定在区块链上。

    对侵权网页证据的保全,实践中通常是通过公证处公证,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后来出现“可信时间戳”取证方法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生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逐渐得到了较多判决的认可。一般通过传统方法对网页内容取证,首先会由相关取证人员对取证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再通过浏览器访问目标网页,对网页内容进行截屏并保存,整个操作过程中会对电脑屏幕进行录像,最后得到截图文件和取证过程的录像文件;最后通过公证书或者时间戳认证文件和证书的形式,对网页内容和固证时间进行确认。

    和传统的证据保全方法相比,华泰一媒案中的存证平台的存证过程没有人员的直接操作,而是依赖电脑程序自动化地完成了证据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各个阶段,较大程度上排除了对人员的依赖;另一方面,存证平台选择了难以篡改和删除的公有区块链对所取得的电子数据的内容和固证时间进行记录,排除了对中心化的权威认证机构的依赖,将整个方法的可信度建立在了技术之上。而人为干预对于电子证据来说,是被篡改、伪造和污染的可能性的最主要来源。如果能在技术上对人为干预进行有效的排除,那么证据固定方法的可靠程度将大大增加。

2. 证据数据的验证

 

上图是根据华泰一媒案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的内容制作的区块链存证过程示意图。

    首先,将目标侵权网页的URL输入给该案中的存证系统,部署在服务器中的程序会对URL进行验证,验证目标地址有效后即会对该URL指向的网页内容进行爬取,最终将网页截图、网页代码保存到服务器并输出软件的调用日志文件,共同构成取得的电子数据的内容;将上述电子数据打包后,通过程序计算出电子数据的SHA256哈希(hash)值,然后将该哈希值或者电子数据的内容(如果区块链允许上传的话)通过虚拟货币交易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

    完成了上述程序后,我们会得到保全的电子数据文件,并在FACTOM和比特币区块链上留下上传数据的交易信息和交易中附带的电子数据哈希值(或电子数据内容)。

    哈希值在这个过程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呢?我们可以把哈希值理解为电子数据独一无二的指纹。通过使用SHA256等哈希值算法,我们为不同内容和大小的数据生成一个固定位数的编码,这个编码就叫做哈希值。完全相同的数据在计算哈希后会得到完全相同的哈希值,而哈希算法的神奇之处就在于,数据内容的任何微小的改动,将会导致哈希值发生巨大的变化。因此,哈希值的作用,就像指纹一样,是一种有效的数据一致性和完整性的验证手段。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判断一个文件的内容是否被篡改,只要计算出现有文件的哈希值,与正确的文件的哈希值进行对比,如果二者的指纹(也就是哈希值)完全一致,即可确定这份文件与正确的文件相同,没有被改动过。所以,只要我们可以把正确的哈希值固定在一个数据无法被篡改、删除的地方,就可以用这个正确的哈希值作为独一无二的身份验证标识来判断数据是否一致了。

    而区块链刚好就是这个“数据无法被篡改、删除的地方”。以比特币区块链为例,比特币区块的作用,就是保存新发生的比特币交易记录。如果我向朋友转了0.1个比特币,那么这笔交易连同新生成的其他交易,会记录在下一个区块上。以此类推,下一个区块将会把新发生的交易数据记录在自己身上,而且每一个区块上储存的交易记录都是可以随时查询且不可篡改的。https://btc.com/ 这个网站上就可以查询比特币区块以及每个区块中所记录的交易信息。

    比特币区块链每隔十分钟会生成一个新的区块,每个区块会记录上一个区块的身份信息(也就是上一个区块的上一个区块的哈希值)和生成时间来确定彼此生成时间的顺序,最终形成一条由区块连接在一起的区块链。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就是摩天大楼,每个区块就像大楼的一层,上一层只能建立在下一层之上,最后一层一层的累积,每一层的层数,就是这个区块的高度。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比特币区块的高度已经达到了530419。

    判决书中除了大家较为熟悉的比特币区块链之外,还出现了FACTOM区块链。FACTOM区块链可以简单理解为包含所有比特币区块链信息的一个备份,通过FACTOM区块链进行的交易,和比特币一样都会记录在其区块链中交易发生后所生成的那一个区块上,每个区块都有自己的生成时间和区块高度,而且这个时间是不可以伪造的。因为比特币区块链不能储存附带的转账留言,所以在固定证据时要先将数据上传至可以储存转账留言的FACTOM区块链上(FACTOM区块链还有比特币区块链所没有的附带功能),因此,如果在FACTOM上转账的时候把一串哈希值附在转账留言里,那么这条转账留言中的哈希值会永远保留在FACTOM区块链上,只要知道记录该条交易的交易号(交易哈希值),就可以直接在对应区块高度上查询到这条转账留言。而FACTOM区块链使用了比特币区块链,所以在FACTOM上的交易,也会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中对应高度的区块上,所以只需要核查FACTOM区块链上的交易与比特币区块链上的交易是否一致,即可判断该交易是否也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

    如果我们将电子数据文件的哈希值或电子数据的内容(华泰一媒案判决现阶段公开内容中尚无法确定电子数据文件的内容是否进行了上传)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我们就能在区块链上永久地留下这段哈希值的痕迹,并根据记录这段哈希值的区块生成的时间,来证明该哈希值至少在这个区块生成时就已经存在了。而作为数据的唯一有效身份证明,如果一个数据的哈希值与我们上传至区块链的哈希值完全一致,我们就可以判断,这个数据,在区块链生成的时候,就已经存在了;这就像,如果有真实的记录显示一个人的指纹在十年前已经存在的话,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在十年前是存在的一样。除了证明电子数据存在的时间,哈希值验证数据一致性的功能,亦可以帮助我们再日后验证数据的完整性。

    在了解了区块链存证的实现原理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区块链技术功能强大,但上传至区块链的哈希值或数据内容能够证明的事实是有限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证明:

①. 电子数据的哈希值或数据内容已上传至某一区块链位于某个高度的区块;

②. 该区块的生成时间;

③. 电子数据的哈希值或数据内容的时间发生该区块生成以前;

    所以,如果向法院提交的电子数据的哈希值与区块中的交易所载的哈希值一致,则可以判断该数据与上传至区块链的数据一致。也就是说,单靠区块链只能证明:上传至区块连的电子数据的内容,以及该内容在区块链生成时就已经存在。

    然而,数据上传至区块链以前或生成哈希值前数据是否有可能被篡改,区块链是无法审核的。明确了区块链对证据固定作用的界限后,在涉及区块链的证据保全效力问题的判断上,脉络会更加清晰。


二、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是什么?

    对电子数据的审核应当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方面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结合个案情况和其他证据对电子数据的效力做出综合的判断。其中,证据的真实性审核,是指审核电子数据在形成、传输、提取、展示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被篡改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对真实性存疑的电子数据予以排除的过程。

1. 法律规定

    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将“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予以了明确。

    对于电子数据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做出了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现阶段下,通过现有的认定电子证据效力的案件(尤其是在认可“可信时间戳”效力的案件中)不难看出,对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判断,主要依据存在于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可以看到,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使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明确具有可行性。《电子签名法》中的上述条文在实践中已经被各地法院在判断电子证据效力的问题是广泛适用。在现有的关于“可信时间戳”证据效力认定的案例中,适用《电子签名法》第八条作为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标准已经十分普遍了。

在华泰一媒案中,法院判决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审查三个方面对涉案电子证据的效力进行了认定。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即对第三方存证平台中立性的审查,连同后两个方面的认定,对《电子签名法》第八条下的“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进行了具体化。

2.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电子数据的方法的可靠性是确保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不同于一般的实物证据,电子数据易于篡改,而且电子数据的篡改在生成、储存和传递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因此,数据生成、储存和传递的方法就成了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要件。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华泰一媒案中存取证据所使用的数据生成、储存和传递方法。

    该案中的数据生成方法,是使用爬虫(Crawler)程序来爬取侵权网页内容并传输的,获取网页图片和网页源代码。该案中使用程序是puppeteer和curl,均为开源程序。所谓的“爬虫”是指用以自动访问页面并收集网页数据的一种程序。Puppeteer程序可以实现获取网页图片的功能,curl程序可以请求并下载。通过上述程序可以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得到目标网页的截图、源码并记录下两个软件的调用日志(含有软件运行的状态和时间信息)。

    该案中的存证方法已经涵盖了数据的生成、储存和传输各个阶段。该保全系统部署于阿里云提供的服务器中,即阿里巴巴旗下提供的第三方云服务系统,因此保全系统生成和传输数据的软件和取得的电子数据均储存在阿里云提供的服务器中,数据的生成、储存和传输都是在阿里云的服务器内进行的。

    为保证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 存证平台的资质

    第三方平台是否中立性以及在技术上适格,是确保上述方法可靠性的前提。在判断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的时候,法院通常会考虑下列两个因素:

1. 存证平台主体是否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竞争关系。在华泰一媒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数秦公司(存证平台)和华泰一媒公司和都市快报(案件原被告)的股东和经营范围进行了对照,认定数秦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案件原被告双方通过股东的独立性排除利害关系,同时通过营业范围的独立性来排除平台与当事人的竞争关系。

2. 存证平台是否拥有相应的技术资质。华泰一媒案中法院以存证平台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为依据认定其资质。但笔者并不认为该检测是证据效力判断的必要条件。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地对类似的第三方存证平台所需的资质或行政许可的规定。即使相关电子数据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方法自行取证(如严格按照“可信时间戳”的取证方法自行取证),也能够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对真实性的要求并能形成据链。在(2016)闽民终1482号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格的相关证据而对证据效力不予认定的决定。可见,对于相关存证平台资质的要求,并不是绝对的(涉及电子认证服务除外)。但拥有相关资质会对平台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方法的可靠性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强化。

b. 设备安全性、清洁性检查

由于电子数据易篡改的特性,电子数据储存环境是否安全对于取证方法可信度的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不能确保取证计算机或电子数据存储设备的安全性、清洁性,那么相应地,取证方法的可靠性将会大打折扣。未进行安全性、清洁性检查或有证据证明取证计算机或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受到污染的情况下,因取证过程存在漏洞,法院有极有可能不会采信相关证据。

进行安全性和清洁性检查,一般会针对以下几点:

1) 计算机/电子数据存储设备中是否有病毒、木马;

2) 设备上是否存在异常进程;

3) 网络连接的真实性检查;

4) 检查host文件;

5) 检查DNS服务器;

6) 检查是否连接代理等。

    进行安全性检查,查杀病毒、木马和异常进程,可以确保数据被恶意程序篡改的风险较低;检查网络访问状态,可以确保目标网页的准确性客观性。安全性、清洁性检查所判断电子数据在生成后到进行完整性验证前的过程中是否有可能受到篡改的重要前提。

在华泰一媒案中,对于电子数据存储环境安全性的认定依据主要有:

①. 由存证平台官方域名所指向的IP的物理位置可知存证平台“系部署于阿里云中”;

②. 阿里云作为通用云平台能够确保服务器在一般情况下未受病毒和木马感染入侵;

③. 存证平台已获得“网站一级安全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备案证明”。

    故此,法院认为“除有相反证据否定之外,应认定该网站具备电子数据存储的安全环境”。

    在没有看到完整的判决书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本案的认定仍然有可以完善的地方。首先,阿里云虽然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云服务,且存证平台也具有一定的资质,可以合理认为存证系统符合安全性的要求。但是我们知道,云服务器的控制者对服务器的操作拥有管理员权限,虽然可以认为服务器具有安全性,但在取证时云服务器上运行的进程和网络设置的清洁性检查在判决书中并未得到充分且明确的体现。如果能够明确在取证时云服务器上其他异常程序或脚本运行且系统的网络设置符合清洁性要求,那么该问题的认定依据将更加充分。

其次,存证平台网站和保全系统是否运行在同一台服务器主机中,也没有在判决书中得到具体的体现,如果不在同一台物理服务器中,是否要对保全系统所在的主机单独进行清洁性检查呢。如果能对上面的事实进行澄清或说明,可以对法院的判断带来进一步的补强。

c. 证据固定前的防篡改方法的可靠性

    华泰一媒案中的取证方法,采用爬虫和区块链存整的方式,在第三方云服务器上由电脑程序自动进行,排除了取证过程对取证人员的依赖。排除相关人员的干预极大地保有了存证方法的中立性和客观性。

    在电子数据证据的来源和操作过程均由当事人一方单方控制和操作、并缺乏第三方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一般认识上是很难确保电子数据内容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因而,一个客观、透明的第三方在电子数据的取证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当这个第三方不依赖于人员,而是经由其他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如阿里云)向其提供技术支持,并借助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的程序取得并生成数据时,其取证方法受到人为干预的可能性会被控制在一个极低的水平。在此之上,如果程序和系统可以对当事人和法官甚至公众透明可见,可以由任何人随时进行监督,那么将会对取证方法的可靠性带来巨大的提升,可以使人们传统的对人的信赖转化为对中立透明的技术的信赖。

    值得注意的是,华泰一媒案中的存证平台所使用的爬虫程序均为开源程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透明度。所谓开源,就是开放源代码的意思。也就是说,开源程序的代码是所有人都能看到的,其五脏六腑置于公共空间使得人们可以一览无余,这种程序具有极高的透明度,如果程序中存在后门,只需要对比源代码便可以轻易地发现。正因为开源程序极高的透明度,所以程序中的bug更容易被来自全球的程序员发现,程序存在的漏洞也会更容易及时修补,因此安全性更高,Linux系统的成功便是程序员社区为开源程序的贡献的最佳体现。源程序的这项特征,使得它非常适合在证据固定系统中使用。正因为使用了开源程序的证据固定系统安全性更高,对所有人都平等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所以在固证过程中数据受到人为篡改的可能性更小。

    如果能提高爬虫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和参数的透明度,如开源哈希值生成程序、区块链数据上传程序的代码、利用区块链技术即时记录存证系统运行状态,则能够大幅度的减少公众对全自动化存证过程的疑虑,让公众参与到对存证过程的监督中来。

    另外,从华泰一媒案中所保全的证据内容来看,电子数据之间的内容也是可以互相印证的。该案中保全的电子数据包括:侵权网页的截图、侵权网页的代码和程序的调用日志。截图能够表明侵权行为的内同,而网页代码能以文本的形式反映截图所代表的内容,调用日志中记录的程序的活动和发生时间能够反映程序取证的动态过程。对上述三种数据的保存,可以起到一种内部印证的效果。

    这种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化的、不受外界干预的、在代码层面具有透明性的方法设计,可以降低了数据在完整性校验前被篡改的可能性。传统的电子数据固证方法需要人员进行介入和监督,以“可信时间戳”方法为例,在取证过程中需要由人员进行全程录像,然后对录像进行时间戳认证;这种方法要求在完成固证后应在尽量快的时间内对录像视频申请时间戳认证,;相比之下,华泰一媒案中的证据在上传至区块链之前,没有人员的干涉,且保存了详细的程因为视频文件难以在短时间内被修改,继而印证视频被篡改的可能性较低。但随着机器学习技术,尤其是图像识别和图像语义分割技术的非诉发展,对于动态视频在短时间内的修改在不久的将来很有可能会变得不再困难,届时,传统方法如何能够保证证据在固定前不被篡改将会是非常严峻的挑战。

    即使是利用区块链存证,对数据上链以前的篡改可能性的预防,也是十分重要的课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也会成为个案实践中电子证据效力认定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一环。

3.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在区块链证据保全的机制中,对保持电子数据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的保证,主要是通过哈希值和区块链完成的。在区块链上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哈希值进行记录,固定了该哈希值所对应的电子数据生成的时间。通过将电子数据证据的哈希值与固定在区块链上的哈希值进行对比,如果一致,则足以认定该数据从保全时开始就一直保持了内容的完整性。而如果能直接将电子数据本身保存在区块链上,那么对数据完整性的认定从更加直观的感官角度来说,会更容易被接受。

    华泰一媒案中,法院从电子数据是否真是上传和所提交数据是否为诉争电子数据的角度对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

    哈希算法和区块链作为中立的技术,其可靠性不仅可以从理论上进行论证,在常年实际使用中也经受住了考验。在此次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中,法官在判决书中通俗而简洁地介绍了区块链保持证据内容完整性的原理,秉承着开放、中立的态度表达了对区块链存证的看法,从技术和法律的角度在个案中探讨了区块链固定证据的可靠性。


三、区块链存证将会改变些什么?

    在中国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的今天,新且复杂的互联网计算机技术层出不穷,中国地区庞大的互联网产业生态,几乎覆盖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企业必争之地,而大数据、机器学习、区块链、物联网这些看似很新的概念正在切实影响着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在可见的未来当中,越来越多涉及到新技术、新问题、新的法律关系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当周围的一切开始电子化、数据化的时候,大量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将不可避免的从线下迁移到线上,如何面对大量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争议中的使用将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面对即将到来的这个问题,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华泰一媒案判决书对区块链存证的态度值得我们去学习:

   “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证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而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其中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并由此认定证据效力”。

    对技术手段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对技术作为保证证据真实性的方法做出非歧视性的认定,这是技术中立原则在证据规则中的延伸和体现。如果不敢于接受新的技术,随着涉及互联网的争议越来越多,电子数据的取证成本将居高不下,对新技术抱有排斥的态度但若将对诉讼的效率带来诸多的限制;但与此同时亦不可将新技术过于神话,要指定相应认定的标准和举证责任,明确新技术在电子证据认定中作用的限度。

    由于个案情况的差异和证据效力认定的复杂性,即使区块链技术难以篡改和删除的特征非常的突出,也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对特定的事实进行固定,对于这样的事实于整个证据效力的影响并不是必然和绝对的,因此个案审查原则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按照现在技术迭代速度,我们能否在更新的技术到来时泰然面对,则取决于包括法官素质、相关审查标准的完善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提供者服务水平在内的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如何系统化地对取证时间进行固定,大量数据的标准化存证方案应如何实现,电子取证与公证的配合等等问题都需要我们一步一步来推进,一个成熟的电子证据生态的构建需要司法系统和技术企业的共同努力。

    值得欣慰的是,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到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的出炉,从杭州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的上线到《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的发布,司法系统内已经展开了一连串对证据、举证及存证领域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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