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离婚时股票期权的分割

这是一个财富形式不断变化的时代,这也是个高离婚率,财富不断流转的年代。创业公司的不断出现,互联网公司的如火如荼,IPO,新三板,股交所挂牌等催生了新的潜在财富形式:股权激励。
2019-06-21 14:22:58

 作者:李丹


    
这是一个财富形式不断变化的时代,这也是个高离婚率,财富不断流转的年代。创业公司的不断出现,互联网公司的如火如荼,IPO,新三板,股交所挂牌等催生了新的潜在财富形式:股权激励。

        就股权激励而言,其实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可以实施,但目前仅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由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依据该规定,股票期权其实是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本文就以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为例,就离婚时司法实践中对股票期权的分割做一个简要分析。

        依据《办法》,股票期权指的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票期权具有以下特征:

1、 人身属性

      其授予的对象有严格限制,不能转让,也不能抵押,仅仅是被授权对象专有。

2、 行权附条件

       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仅仅是个资格,是一个持有股票的可能性,而非实际持有。只有达到约定条件后方能行权转成实实在在的股票,而这些条件通常是和服务的年限,业绩的考核,经营目标,股票价值的上升等情况挂钩的,这些条件不实现的可能性也是一直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股票期权都和一定的服务年限挂钩。

3、 权利实现的不确定性

      即使达到行权条件,但授权方基于各种原因不履行约定,导致权利无法实现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4、 价值不确定性

      股票市场的千变万化决定了期权股票行权时实际价值的不可测性。

      因为股票期权的上述特性,决定了股票期权本身并非是一种可分割的现实的财产性利益,所以在离婚时,对于股票期权,配偶方即使知悉但是可能也无法如股票一样直接要求分割。

       但是即便如此,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以家庭为后盾投入工作,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获得股票期权;或者虽在婚前获得股票期权,但婚后为行权条件的实现继续投入心血——无论哪种情况,这其中婚后的这些投入应视作是夫妻双方的投入,因此,这部分期权最终的实现,配偶方也是有贡献的。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股票期权的分割,特别是离婚时还没有行权的期权,因为其价值的不确定性,离婚时协议分割是最多见的,即持有股票期权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必须要法院判决的情形下,对于股票期权,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目前是这样的:

1、 离婚时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的股票期权。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成就,并且实际行权的,就婚后取得的这部分行权收益视作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可以分割。不仅如此,只要是婚后行权条件成就的,即使股票期权持有方怠于行权或者故意等到离婚后才行权,但对这部分在离婚前已经可以行权、且行权日价值可以锁定的股票价值,法院仍然支持可以直接分割。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离婚时行权条件尚未成就的股票期权

       对于这类股票期权,法院通常不会做任何分割或者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待行权后再行分割。这种做法对于不持有股票期权的一方而言会带来很多困难,因为离婚后,其对于对方行权条件是否成就、何时行权都很难得知。

       综上,个人认为股票期权在取得时并非是现实的、具有价值且可分割的权益,但是因为股票期权的取得及行权条件成就都需要持有人的各种投入,最终获得的行权收益理应视为这种投入的等价补偿。如果在婚后有这种投入,配偶方理应视为对这些投入有贡献,因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权条件成就的股票期权,配偶应该基于婚后的贡献取得最终行权收益的一半,无论该股票期权最初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获得。对于行权条件在离婚后成就的情况,我认为应该参照我国退伍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的分割方法,固定离婚当日为时间截点,按时间比例折算,即:在获得最初的股票期权授权以后,按这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占最初被授权到最后行权日期间的时间比例,把这一比例对应的行权收益的一半来作为对配偶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