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司法程序衔接的实务分析(上)

随着香港地位的逐渐式微,其本身蕴含的巨大实力或许会逐步向内地过渡。我们和香港之间的交叉性法律问题也会越来越多。香港律师已经被许可在粤港澳大湾区九个内地城市执业,包括诉讼领域(前提是考取内地律师资格),随着上海的国际化进程,香港律师逐步到上海执业(尤其是仲裁领域)也指日可待。
2021-08-20 15:14:26

随着香港地位的逐渐式微,其本身蕴含的巨大实力或许会逐步向内地过渡。我们和香港之间的交叉性法律问题也会越来越多。香港律师已经被许可在粤港澳大湾区九个内地城市执业,包括诉讼领域(前提是考取内地律师资格),随着上海的国际化进程,香港律师逐步到上海执业(尤其是仲裁领域)也指日可待。

 

综上,笔者研究了内地和香港之间均生效的相关司法规定,以便在两地的交叉司法程序中顺利衔接。本文主要有两个内容,一、以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合作法律事项为时间轴,简单概括目前我们和香港之间可以互相协助的司法事项有哪些。主要针对和香港一对一的合作,曾经生效的国际公约暂不做讨论;二、对于内地承认与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内容重点分析。

 

一、相互协助的司法事项

 

1、 从笔者能查到的资料来看,我们和香港的第一次司法合作是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法律文书”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委托送达的法律文书需要通过内地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进行。

即,如果内地法院想向香港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要先将文书递交给当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院送达给香港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再依据香港法律规定送达给当事人。

 

2、 紧接着,在2000年初,内地与香港开始进行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协助,签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该文件后来成了内地与香港之间仲裁执行阶段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并于2020年和2021年做了两次修改。鉴于这份文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很高,后面会单独重点阐述它的内容及适用情况。

 

3、2008年,双方法院之间开始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

   律师在处理两地之间客户的商业事务中,若了解这个规定,使双方签署的协议符合这个规定,内地的胜诉判决生效后,即可直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对方在香港的财产。但并非所有内地法院的生效判决都可以在香港申请执行,只有部分基层法院及中级或中级以上的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才符合要求。可以在香港申请执行的上海基层法院只有浦东新区和黄浦区人民法院。不过即使基层法院不符合要求,只要一方上诉到中院,仍可以适用这个规定。

   同时,该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管辖。2019年,这个“协议管辖”和“基层法院”的限制被内地和香港之间新的合作规定取消,但碍于香港那边的相关程序尚未完成,该新的合作规定尚未生效。

 

4、时间一晃到了2017年,双方法院之间的协助扩大到了“相互委托取证”。取证范围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调查勘验等。内地法院依然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香港则由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的行政署来办理。由于由法院取证的情况本就不多,再加上委托取证的期限为六个月,即受托方法院尽量在六个月内完成取证。时间比较长,这个合作规定被适用的情形应该很少。

 

5、2019年,双方法院之间增加“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一项。即内地或香港的仲裁机构接受仲裁申请后,仲裁裁决尚未作出之前,一方当事人可向香港或内地的法院申请保全,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向内地申请保全:需向与保全相关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由该香港仲裁机构向内地法院转交保全申请材料。向香港申请保全:由当事人直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略有不同的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

 

6、20215月刚生效的规定,双方可就破产程序进行协助。由于破产程序相对复杂,内地目前实行试点协助,上海、厦门和深圳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可按照该规定协助香港破产程序在试点的实施,前提是试点有香港破产程序中规定的主要破产财产或是营业机构所在地。

 

以上为目前生效的司法协助内容,还有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规定及相互认可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的规定,待香港完成相应程序后生效。

 

关于前文提到的本篇文章中的第二点在 “下”中重点阐述。

 

司法协助事项汇总:

时间司法协助事项
1999年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法律文书
2000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2008年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
2017年相互委托取证
2019年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
2021年在内地试点城市相互协助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