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股东会决议也可请求分配利润--金某诉上海JL公司盈余分配案
(by 柏立团)
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提起的利润分配之诉以驳回为原则,以支持为例外。……[ 更多]
真的!帮客户投诉不实信息和删帖可能要坐牢
(by 张黔林)
最近的一起刑事案件引起了公关行业的高度关注,也让“有偿删帖”这一非法产业链浮出了水面。案情:公关公司负责人找中介为客户删帖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姜某作为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的总裁助理兼大数据中心负责人,为履行迪思公司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百度搜索引擎优化合同,在网上找到专门从事有偿删帖的吴某等人,由吴某为其删除、屏蔽帖文1800余条,姜某代表迪思公司向吴某支付删帖费用143余万元,迪思公司向安利公司收取删帖费用584万余元。……[ 更多]
1.《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9〕16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解释》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00611.html
2.《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2019〕23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7日
《意见》指出要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等标准制定,保障供应商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来源:国务院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1/07/content_5449754.htm
3.《关于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信部
发布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9〕337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6日
《通知》决定组织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明确了四方面8类重点整治内容,一是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方面,主要是“私自收集个人信息”;二是违规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方面,主要是“私自共享给第三方”;三是不合理索取用户权限方面,包括“不给权限不让用”;四是为用户账号注销设置障碍方面,主要是“账号注销难”。(来源:工信部网站)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20/c7506353/content.html
4.《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9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规定》要求,经缺陷调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组织缺陷调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接到召回通知,认为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11/t20191126_308824.html
5.《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文号:国信办通字〔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规定》明确,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的音视频信息的管理,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http://www.cac.gov.cn/2019-11/29/c_1576561820967678.htm
6.《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国知发保函字〔2019〕229 号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5日
《通知》提到,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但若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于宣传企业或推销其商品或服务,有关部门应进行查处。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www.cnipa.gov.cn/gztz/1143862.htm
本期图片:
作品提供:陆王涛 律师
图片说明:摄于2019年12月,日本北海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