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期

在专利的审查程序中,权利要求不清楚是法定的驳回理由。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我国法院虽不能直接认定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但在认定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下可以无需进行技术特征比对而直接进行不侵权判定。本所专利业务团队的三位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刘燕芝、董颖芳、王慧娟在本期文章《权利要求不清楚对专利授权及侵权判定的影响》中,继续为您介绍中国的专利法律制度。
2019-05-22 18: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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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不清楚对专利授权及侵权判定的影响

(by 刘燕芝 董颖芳 王慧娟)

在专利的审查程序中,权利要求不清楚是法定的驳回理由。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我国法院虽不能直接认定涉案专利权的效力,但在认定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下可以无需进行技术特征比对而直接进行不侵权判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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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GDPR对于中国企业的影响

(by 李丽霞)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具有广泛的域外效力,部分中国企业极有可能受到GDPR的规管。本文简要介绍GDPR对哪些中国企业具有效力,以及简述相关中国企业应当如何应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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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2019年3月15日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该法将取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中国外商投资的基本法。根据该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该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该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新设、并购、新建项目和其他方式;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来源:全国人大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9-03/15/content_2083532.htm


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税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发布日期:2019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月1日

《公告》明确,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国税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148981/content.html


3.《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19年3月14日

《公告》指出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也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所得来源地。(来源:国税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149634/content.html



4.《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发〔2019〕7号

发布日期:2019年3月18日

《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http://www.safe.gov.cn/safe/2019/0318/12717.html



5.《关于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8号

发布日期:2019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19年4月1日

《公告》称,根据日本驻华大使馆通报,日本财务省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因此,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日本进料加工证书;如输日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2351917/index.html



6.《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9〕3号

发布日期:2019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19年3月28日

该解释通过明确破产受理后借款的清偿顺序、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管理人处分债务人重大财产的权限和程序等问题,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利,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的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8662.html


本期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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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者:潘丽云 律师

图片说明:摄于20192月,挪威,雷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