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过错被解除,已享受的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应返还?

公司给予员工股权激励,取决于公司所具体采用的股权激励模式,公司及股东有可能与员工签署了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也有直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未与公司签署协议的情形),就股权或有关权益的授予、员工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等作出约定。如果员工与公司未签署协议或此等协议中没有列明员工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享受的权益应予以退还的,实务中,公司要求返还股权激励权益的诉讼请求可能会被驳回。
2019-05-28 10:29:48

       公司给予员工股权激励,取决于公司所具体采用的股权激励模式,公司及股东有可能与员工签署了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也有直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未与公司签署协议的情形),就股权或有关权益的授予、员工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等作出约定。如果员工与公司未签署协议或此等协议中没有列明员工因过错被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享受的权益应予以退还的,实务中,公司要求返还股权激励权益的诉讼请求可能会被驳回。


案例


        员工A与B公司、B公司股东签订了《股权激励协议》和《股权激励补充协议》,两份协议中均约定,B公司股东以优惠条件向员工A转让部分股权,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并对股权激励的资格、目标股权等做了约定,并且约定:如受激励员工因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和利益的,该股权激励立即解除,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该员工不再享受其在公司权益的任何分配。后员工A被发现利用职务之便侵占B公司利益。后员工A被追究刑事责任,被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B公司提起劳动争议并进行了后续法院程序,提出主张员工A退还其已享有的B公司分配的股权红利等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该案件由上海某区法院审结。法院认为:股权激励协议中并未约定员工A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股权红利分配,因此判决驳回此项诉讼请求。


小结


        股权激励协议虽与劳动关系相关,但其权利义务调整主要还是取决于股权激励协议的具体约定以及受合同法调整。设计股权激励方案之初,就应当考虑并清楚地约定授予股权或现金收益的资格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取消股权激励资格、已获得的股权如何处理等等问题,否则极易产生股权激励相关争议。因此,有必要仔细斟酌股权激励协议或股权激励计划等文书内容。非诉与诉讼,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好的非诉文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产生争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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