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之殇:“吹哨人”制度能否引入食药监管理?

近期,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接踵而至的药品、药品安全问题让人们一次次领略了不法生产经营者见利忘义的黑心,也进一步曝露出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诸多黑洞。目前的监管体系下,增加“吹哨人”制度可能是防范药品与食品安全的一个比较靠谱的举措。但即便公众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立法上也在犹豫。
作者:柏立团
2019-01-16 10:50:10

      近期,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接踵而至的药品、药品安全问题让人们一次次领略了不法生产经营者见利忘义的黑心,也进一步曝露出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诸多黑洞。目前的监管体系下,增加“吹哨人”制度可能是防范药品与食品安全的一个比较靠谱的举措。但即便公众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立法上也在犹豫。

  公众的主动参与是保障食药品安全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本应引入西方比较普遍的“吹哨人”制度。“吹哨人”源于英国警察发现有罪案发生时会吹哨子,以引起同僚以及民众注意的动作。现在“吹哨人”一词具有了衍生意义,指为使公众注意到政府或企业的弊端,以采取某种纠正行动的人。

  具体应用到药品安全监管领域,可以理解为药品生产及流通企业内部工作的员工在发现企业生产中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向主管部门举报的制度。例如美国有专门的《吹哨人法案》以及专门的保护机构,不仅规定了吹哨人如何举报、奖金的来源及发放,还制定了详细的针对吹哨人的保护措施,如整容、更改住址甚至移民等。完备的法律规定以及后续的保障系统使得欧美国家的许多药品安全事件,在初期就被及时揭露,填补了政府监管难以触及的空白。

  在我国,“吹哨人”制度也曾被考虑尝试引入,在2008年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我们曾看到过试图建立起“吹哨人”制度的努力,但最终公布的正式文件中删除了相关条款。虽然2011年发布的《关于建立食品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启动了各地政府设立类似于有奖举报机制的步伐,但是几年以来收效甚微。究其原因,虽然主管部门有意在行政层面培养“吹哨人”,但是在立法保护层面却犹疑不定,没有完善的法律设计来激励、保护举报人,以致内部举报的途径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

  在2014年上海发生的福喜食品安全事件中,“吹哨人”制度缺失所引起的损失更加凸显。2013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诉的正是福喜公司。从案件内容来看,原告是福喜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员工于2013年7月发现福喜公司违规使用消毒剂并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同时福喜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伪造、变造生产日期等违法行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该员工提供了视频资料,但最终未被法院采纳。试想如果有行之有效的举报制度可供当事人选择,对福喜安全生产问题的揭露便可以提前一年。

    在建立吹哨人制度的同时,问责制度不可或缺。上海福喜食品安全事件中,肇事企业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我们并未看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被问责。诚然,作为药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食药监管局面临诸多挑战,例如,监管人员、技术和设备保障不足,监管范围超出了监管部门的能力等,但这些挑战不应成为避免被问责的理由。药品安全的复杂性要求在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职能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不实施问责制度,这些问题永远没有解决之日,所谓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待也只是徒增噱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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