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琼瑛律师:律师思维是法律人经过专业训练后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模式,这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熟悉,更是一套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我们青年律师来讲,要成为一个优秀的律师,确有必要进行刻意训练,把这种思维方式养成习惯,从而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我个人认为,一个优秀的民商事诉讼律师,可能需要具备以下三种思维方式。
一是客户思维。律师说到底是一个服务业,因此我们律师需要真正地了解客户的真实诉求,重视客户的体验,以解决问题为目的,避免专业傲慢。
了解客户的真实诉求,是律师提供服务的起点和基石。客户表面的诉求和真实的诉求有时并不一致,客户有可能在愤怒、焦虑或委屈的情况下提出极端要求,或因不具备法律知识,无法准确地表述,又或可能出于面子、隐私不愿意和盘托出,又或者有多个目标而自己不清楚哪个更重要。一个优秀的律师应当是一个耐心的倾听者,用开放性问题开场,以假设性问题引导,并通过追问细节、探寻背景和动机,挖掘出客户核心的利益和深层需求,在此基础上提供最有利于客户的解决方案。
重视客户的体验,是律师专业能力实现最大价值的方式。它远不止“态度好”或“服务周到”,而是要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全过程、多维度的专业服务,让客户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感受到被尊重、被理解、物有所值的综合心理感受。客户购买的不仅是诉状提供和协助出庭,更是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内心的安全感。一个优秀的律师,应成为客户的“定心丸”:与客户的沟通要及时、主动,不等客户来问,主动定期跟进案件、汇报进展、提示风险,在关键节点向客户展示不同方案的利弊,再由客户作出决定;守时守信,承诺的事一定做到,并做好预期管理。只有这样,即便出现一个糟糕的结果,客户可能依然觉得值得;即使结果不错,如果律师常失联,且态度傲慢,客户也可能心怀不满。而满意的客户是律师最好的广告,在现在这个时代,只有专业的口碑和令人愉悦的体验结合在一起,才能塑造出强大的个人品牌。
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是律师角色从纯法律技术员向客户问题终结者转变的关键。诉讼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且往往成本高、时间长、结果最不确定。解决问题型的律师会优先考虑谈判、调解、和解、发函、方案设计、诉讼等多种方式,其标准在于客户的核心利益是否得到最大化满足,而不是判决书上的胜负。对于商事客户,律师则要把解决问题的关注点放到客户的“商业目的”上,对于个人客户,则回归到如何对其人身伤害最低上来。任何一个客户的问题往往是综合性的,一个优秀的律师应能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而非提供“碎片化”的法律服务。
二是结构化思维,引用他人总结的具体的方法口诀,就是“开宗明义、首句提炼、逻辑层次、小结回溯、归纳总结”。结构化思维方式对内是律师处理信息、分析问题、制定策略的核心方法论;对外是律师呈现专业、建立信任、说服他人的强大工具。一个有结构化思维的律师,在与客户会谈时能引导客户按时间顺序或问题类型陈述,并能在脑中或纸上形成问题清单和逻辑树;能出具结构清楚的法律意见,前后呼应;庭审时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层递进,预判对方观点并进行反击。
第三点是换位思维。作为诉讼律师,其最直接的目标是赢得诉讼,确保自己的观点被法院采纳。因此,这里的换位思维特指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像法官一样思考案件本身,考虑法官的工作环境和个人需求,以确保自己的表达方式能够被高效且热情地接受。主要体现在:
律师须理解法官面临的“工作量”和“注意力稀缺”现象。法官通常承受着巨大的案件压力,时间和精力有限,他们需要迅速把握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具备换位思维的律师应能够化繁为简、突出重点,用简洁的语言或可视化手段呈现复杂的案件。在文书和庭审发言中,应直接切入要害,避免冗长和重复的陈述,提交格式清晰、逻辑严谨的材料,甚至在关键证据处贴上标签,方便法官阅读。
律师须理解法官的“风险规避”需求。法官不希望自己的判决遭到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因此,换位思考的律师在提出诉求或抗辩时,应有坚实的法律和判例支持,让法官感到支持你的立场是充分有据的,是无懈可击的。同时,还要提供合理且可行的解决方案,让法官觉得是安全可靠的。
律师还应理解法官的“居中裁判”角色。即便在激烈的对抗中,也应保持对法官的尊重和理性的表达;不仅要准备自己的论据,还要预见到法官可能从对方那里听到的观点,以及法官可能提出的问题,从而站在法官的立场上,为争取我们的论据准备好反驳意见。
黄佳德律师:律师如何思维?这实在是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正如没有任何两片叶子长得一样,也没有任何两位律师在面对同一个问题、办理同一个案件时会同样思考。
诉讼律师的工作是解决案件或者争议。基于此,我个人认为,一位优秀的诉讼律师,通常具备以下四种最重要的思维方式。
一是证据意识。“事实本身,就已经非常有力”。法律逻辑中,只有通过大前提、小前提的推导才能得出结论,其中小前提即事实,事实要靠证据构建。法律实践中,非常讲究“有一份证据说一分话”:民商事领域讲“优势证据”,刑事司法中又讲“孤证不能定案”“定罪的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这就要求我们要讲证据、懂证据、找证据。但我们的教育传统缺乏逻辑的训练,而我们的法学院又重定性、轻证据,证据法甚至不是必修课,更遑论侦查学、法医学;到了实践中,刑事律师通常又害怕伪证罪等风险,谈调查取证色变,避而远之。这些现状导致刚入行的律师通常证据意识和能力不足。不看案卷的大律师会被人笑话,案卷就是证据;但只看对方提供的证据还不够,只做到不被笑话也不够。通过(申请)调查取证获得对方不愿意提供或者被忽视的证据,往往能够达到制胜的效果。
二是问题意识。一个案件解决的关键,可能就那么一两个,要敏锐得识别并抓住。刑事案件中,有的是残酷的刑讯逼供,有的是大规模证据造假,还有的是办案人员贪腐犯罪;有的是核心证据,要么控方的核心证据被控告撤销,如诱因不参与死因,要么是辩方取得了无作案时间的关键无罪证据;有的是当事人身份特殊……在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中,都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应办案工具箱,思考战略如何动态调整和执行。对每个案件的核心问题,要时刻了然于胸:在向有关决策人员反映、汇报、讨论时,直击要点,反复洗脑;辩护前置,在法庭之外、开庭之前辩护就早已开始;在庭审中,所有的程序、质证、辩论事项均要围绕核心主题。这有利于优化心力、节省各方时间,也使得辩护更加有力。
三是积极性思维。主要体现在急委托人之所急,想委托人之所想;还体现在遇到难题时,不退缩不逃避。通常我们遇到的问题都不是新鲜事,前人都已遇到,通过穷尽检索、咨询,往往能够找到方案。实在无力解决时,懂得求助。在刑事案件中,案件成功解决的因素往往有很多,我们无法预知具体是哪一件事、哪几件事最终促成的,有可能是多件工作的合力。这就要求我们“事倍于足”,有前辈因此提出“三倍战力”理论。这道理,也与Practice makes Perfect异曲同工。张磊律师也说,“第一建议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要配备最强的辩护力量,比如念斌案、韩建勋案。念斌案成功了,韩建勋案还没有成功,但是思路是一样的,就是要配备最强的辩护力量,就是把能够加入的、能够吸收的人增多,把辩护团队的力量变大,比如辩护人配置可以加上两个辩护人、两个代理律师,这样至少有四个辩护人和代理人,还可以外围配备专家的力量。就是说能用什么劲全部都用上,不遗余力。”
四是风险意识。一方面是警惕律师自身的风险,近年来,律师涉虚假诉讼罪、涉黑恶罪等案件,给我们留下了惨痛且深刻的教训;因此在平时执业过程中,不许诺办不到的事,不碰法律红线,还要格外注意可能被攻击的人身风险。另一方面是要防范给委托人造成风险,比如对投资项目中潜在不利因素的尽职调查,又如刑案中部分事实可能构成犯罪,则激烈对抗是否会被报复性判决。不对自己不熟悉领域的专业问题贸然作答,是对委托人、也是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
这些思维和意识,就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是为有机统一的整体。比如,我们在办理某员工劳动维权引发的敲诈勒索案时,四种思维互相交织、彼此关联:首先判断的核心问题是员工是否具备权利基础,因而仔细审查案卷中已有的证据是否证明公司已依法补偿,同时要积极申请司法机关调取对方的证据,并自行前往社保部门主动调取证据,但自行取得的证据要考虑提交后会不会带来对方不敢再提交虚假证据的不利风险——毕竟,虚假证据到庭,更可能揭穿诬告陷害的背景。

卢琼瑛律师:我个人认为律师思维主要体现在内在的法律分析过程和外在的工作方法展现中。内在法律分析体现在:一是重证据,无论是客户陈述还是对方主张,第一反应是审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是否存在、充分、合法有效,应相信“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二是梳理材料的能力,要善于在繁杂的事实与证据中,通过严谨的逻辑和法律知识,组成完整充分的证据链;三是本能的风险意识,任何事向前看一步或多步,识别行为、决策或合同条款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此设计预防或应对方案;四是重视过程正义,不仅关心结果,也关心结果如何达成。外在工作方法上体现在:在案件分析上结构化表达;在法律文书上严谨、精准、无歧义,论据清晰;在沟通中目标明确,有相应策略,不做情绪化表达;在方案提供上务实,选择最优路径。
通俗来说,律师思维的表现就是:不轻信、不盲从,凡事讲证据、重逻辑,预见风险、未雨绸缪,为最坏做打算,能在不利、冲突中寻找出路。
黄佳德律师:律师思维,通过执行力得以体现。是否积极做事,是否看卷和取证,是否发现了问题,都体现在我们做的事情中。做事和执行,能有效缓解焦虑。
问题意识、积极意识和风险意识,体现在我们的职业要求是解决问题。在寻求共识的基础上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时甚至要做妥协,而不是制造更多的麻烦。
法律文书,通常流淌着律师的思维和执行力。律师最重要的技能是说服人,说服靠表达,而表达中最主要的方式在于文书。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决策者往往并不坐在法庭上,而每一份代表着某种策略的法律文书往往更方便传达到决策者手里。所以,文书能力重于一切。我们建议,见办案人都要带“礼物”、还要能拿得出手,这个“礼物”,就是文书。同时,文书能留痕,这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方式。
最终,回望那一个个已结案例,正是律师思维的载体,乃至勋章。

卢琼瑛律师:我个人觉得有些人确实天生是具备做律师的特质的,这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天赋”。比如有的人逻辑能力从小就好,对逻辑漏洞敏感;还有的人不轻信权威和表象,喜欢问“为什么”“真的吗”;还有的人喜欢抠字眼,对语言的精准表达和歧义性有敏感的直觉;还有的人性格特质就是冷静、理性、有耐心,不易被情绪波动影响。这些特质能让人在做法律工作时更快、更得心应手。当然做律师所需形成法律思维更需要后天的训练。
黄佳德律师:卢律师提到的“有些人是否有做律师的感觉,或者对案件能否抓住要点问题、能否有办法策略,需要一些天赋”,我个人持不同意见。
我个人认为,任何一项技能,通过激发兴趣、系统学习、刻意练习三步走,均可以实现。养成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也是一项技能,或者说是综合技能的技能,三步走的方法同样适用。这个过程,通常大概需要五年,大多数人能够实现,慢一点也没关系。最终是否能成为顶尖高手,要看个人决心、天赋和造化,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顶尖高手。
当然,最重要的是其中第一步“是否感兴趣”“如何培养兴趣”,是否能在遭受败诉的打击后重新站起、依旧热爱,与卢律师讲的“天赋”密切关联,毕竟强扭的瓜不甜。

卢琼瑛律师:上面所说的律师思维,是一个优秀律师必须具备的一些思维框架,是执业的质量底线。这些思维方式能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但律师个人都有自身的特质,有的律师习惯考虑问题从全局出发,善于谈判,而有的善于在战斗环节中取得优势,有的律师善于理论分析、论点扎实,而有的律师善于跳出固有框架,多角度思考给出创造性方案,有的律师善于主动进攻,而有的倾向后发制人……而每个人要善于发现自己的个性,展示自己独特价值与魅力。
黄佳德律师:是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性格、教育背景,以及工作背景,这些,造就了每一位律师的风格独特。
专业分工日渐细分的律师,面对复杂争议事项的现实,更须注重合作。
不同业务有所侧重,如家事更侧重积极意识和风险防范,刑事业务更侧重问题和证据。案件的不同阶段,如谈判阶段和诉讼程序中也有侧重。我们建议,善于选择自己适合的业务领域,善于发扬自己的长处,同时补足短板。
值得警惕的是,律师做久了会有一种迷之自信。但每个人都有自身限制,所以可求助他者力量,如同一个案件中引入不同的解决力量,如法医、有专门知识的人,甚至是心理咨询师,会更有利于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