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听“途”说《民法典》总则编之基本规定

本回开始步入《民法典》的正文,依次根据需要讲解重要条款。首当其冲为总则编的第一章“基本规定”,包括《民法典》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渊源以及适用范围等。
作者:孙建
2021-07-22 16:34:23

本回开始步入《民法典》的正文,依次根据需要讲解重要条款。首当其冲为总则编的第一章“基本规定”,包括《民法典》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渊源以及适用范围等,思维导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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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文内容是在1986年《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7年《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并编纂至本次《民法典》的总则编中。本文侧重介绍新增的绿色原则和正式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


一、《民法典》新增民事法律活动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款被称为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1】

(一)就本次立法编纂而言,绿色原则贯穿《民法典》始终。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新增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规定在总则编的基本原则之中,在《民法典》具体分编当中都得到了贯彻和体现。笔者经过梳理,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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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中涉及绿色原则的,有6个条文;合同编中涉及绿色原则的,有5个条文;侵权责任编中涉及绿色原则的,有7个条文。《民法典》各分编的这18条具体规定与第九条的原则规定相互配合,为民事活动确立了绿色规范为社会生产和消费行为的绿色转型、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基本制度支撑,其意义不仅在于扩大了绿色法律制度的领域、促进环境治理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也在于为民事活动提供内在的约束为直接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等活动提供了民法依据【2】


(二)就行政与司法而言,已构建贯彻执行绿色原则的配套措施。


1、就行政机关而言,历经多次机构调整,组建成立生态环境部。

30年来,在历次国务院组织机构改革当中,几乎每隔10年,国家的环保机构就会发生一次重大变化:1988年,环保工作从城乡建设部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副部级)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部级),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2018年,环境保护部原职责基础上组建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协调、理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实现了陆地海洋”、“地上与地下”、“岸上与水里”、“城市农村”的全面打通

2、就司法体制而言,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配套多部司法文件。

20146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简称“环资庭”),牵头指导全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求地方准确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和专门化审判的关系,在高级法院普遍设立环资庭,在中基层法院按需设立环资庭环资庭实行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的跨地域的集中管辖,是继知识产权审判庭之后又一个实行“三审合一”的审判庭。从审判组织、管辖模式、工作机制、制度保障等方面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与此同时,2014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初步搭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出台《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等规则。

在地方法院,江苏建立1+9”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形成以江苏省高院环资庭为指导、南京环资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环境资源集中管辖审判体系;江西在“五河一江一湖”流域和部分重点区域设立11个环境资源法庭。地方法院与行政机关形成联动,如福建高院与省检察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联合制定下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确保修复费用和赔偿金专款专用。区域内的地方法院形成联动与协作,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4家高级人民法院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为构筑长三角区域环境司法一体化保护协作机制奠定了基础。


(三)有关“环境资源”类案件逐步呈上升趋势,各地的律师协会纷纷乘势成立资源环保类的委员会。


1、自环境资源审判庭设立以来,有关“环境资源”类案由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均呈现总体上升的趋势。

前述,20146月,最高人民法院的环资庭成立。随后,各地法院紧锣密鼓设置环资庭并形成各种联动机制。笔者在Alpha,以20146月至20217月为时间段,检索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943233件、行政案件13446件、刑事案件35660件。全国的环资庭运行7年一来,审理纠纷近百万件,且整体均呈现上升趋势。具体的年度案件数量图谱分布如下:

民事案件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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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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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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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三幅图可知,2021年目前尚且过半,全年案件数量未为可知。整体趋势上,环境资源类三大诉讼受理与审结案件逐年上升,且未受到2020年疫情的影响,只有行政诉讼案件因2017年《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及2018年司法解释的出台,在2019年度开始下滑。

2、随着国家治理的导向与案件数量的攀升,律师从事环境资源类业务也逐渐增多,各地律师协会纷纷乘势设立资源环保类的委员会。

前述,随着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律师参与到各类案件的代理与辩护之中,各地律师协会也积极成立资源环保类的委员会。以笔者执业主要覆盖的长三角地区为例,上海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委员会,江苏省律师协会成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业务委员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成立了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安徽省律师协会成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随着国家生态文明的倡导,司法理论与实务的推进,“绿色原则”下的生态环保类业务今后仍大有可为。

 

二、《民法典》正式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款修改自1986年《民法通则》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此举囿于当时的体制转轨,政策导向性比较强,但是政策本身具有不稳定、难预测等特性,逐步显示出弊端,已不合时宜。而习惯作为“约定俗成”的规则,有着广泛的理论基础和应用需求。

从法理角度分析,“法源”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法律适用,特别是裁判活动。基本上所有法典的立法者都会设法穷尽“当时”所能找到的民事规范,乃至奢望垂之久远,但通常不需要太久,民事司法者就会陷入有审判义务,而无适当规范可用的窘境。这时候,如果来不及修法,援用习惯、法理、创造判例,几乎是必走的路【3】

从历史角度来看,习惯法普遍早于成文法。十八世纪以前,各国几以习惯法为主要法源,一则法典未备,二则社会关系单纯。【4】进入现代社会,民事活动纷繁复杂,法律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习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在商事领域和社会基层,对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需求较为强烈【5】。故,《民法典》之前的民事单行立法诸如《合同法》、《物权法》已将习惯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

从比较法角度而言,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都将习惯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和指南。如《西班牙民法典》第1条、《瑞士民法典》第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条和第2条以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第一章【6】

(一)立法编纂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贯穿始终。

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不仅规定在总则编的基本原则之中,而且在总则编法律行为以及具体分编当中也都得到了具体的贯彻和体现。笔者经过梳理,统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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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则编中的基本规定到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原则,从人格权中的姓氏取名,再到财产权中物权的相邻关系、债权的各种交易习惯,《民法典》共有9个条文规定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


(二)司法实践已将“习惯”作为法律渊源来理解与适用。


1、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的定义。

2009年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的“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凝结前述解释的核心要素是:在交易中,某一地域、领域、行业或当事人之间通常采用或者经常使用的做法。除去交易习惯,《民法典》当中还出现了风俗习惯、当地习惯。依照此前定义的模式,可以概括为:民事活动当中,针对某一具体事项,某一地域、区域、族群等通常采用或者经常使用的做法,如少数民族的姓氏、幼子继承制,本地相邻关系中对物使用的常规配置与做法等。

2、裁判文书已将“习惯”作为裁判依据。

笔者以20216月为时间终点,在Alpha上检索适用“习惯“作为裁判依据的民事案件数量为1992444件,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适用并不多见,在2009年《民法通则》修订后有所抬升,自2013年以后乃至2017年《民法总则》颁行后直线上升,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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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法总则》颁行,第十条直接规定了“习惯”作为法源。笔者在Alpha上检索自2017年至20216月时间段,以《民法总则》第十条为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的民事案件共计1063件,具体数量与时间分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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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由分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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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适用《民法总则》第十条裁判最主要的案由是合同、准合同类纠纷,有563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物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以及人格权纠纷。就笔者代理案件与观察分析,合同纠纷当中主要是民间借贷的通俗称谓、利率约定,物权纠纷当中相邻关系的处理与共有物的分割,婚姻家庭案件当中彩礼金额及返还、分家析产的处置,继承纠纷当中的遗产分割等等。在前述纠纷处理过程中,若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明确的约定,法院裁判的过程中往往将“习惯”作为定分止争的依据。

 

“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可以衍生到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中设置了民事活动六大基本原则,即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作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准则。司法裁判活动中,在成文法、习惯法均穷尽的情况下,裁判者往往只能秉持正义的理念,根据基本原则的信念予以推判。基本原则除具有补充法律的功能外,亦为裁判之基准。限于本文篇幅与笔者精力,笔者未再考究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进行大数据分析及适用情形的类型化研究,亦算抛砖引玉。

 

 

基本规定的条文之后,我们将步入民事主体的探讨,一段法律关系之中,首先要有民事主体的存在,这其中有自然人、有组织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作了如何新的划分,监护制度又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请看下集“道”听“途”说《民法典》总则编之自然人。



【1】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7页。

【2】王玮,《全国政协常委吕忠梅解读民法典:为民事活动确立绿色规范》,载《中国环境报》,2020年5月28日。

【3】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北京大学出版社,第62页。

【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67页。

【5】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0页。

【6】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8-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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