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商标类犯罪的规制变化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案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要求,根据当前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其中,商标类犯罪针对的商标类型、起步刑、法定最高刑以及量刑因素都发生了变化,值得关注。
2021-02-03 14:27:09

条文对比:关于商标类犯罪的修改条文对比


《刑法》第三章第七节第213条-215条  商标类犯罪修改条文对比

罪名现行刑法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变化一:商标类型扩展——犯罪标的类型扩展至服务商标

作为本次修正案对于商标类犯罪重要的修改之一,严重侵犯服务商标的行为,也将纳入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打击范围。在此之前,对于服务商标是否可以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制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对象。但随着我国服务行业的规模化发展,加强对服务商标的刑事司法保护已迫在眉睫。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应给予同等地位的刑事司法保护,原因在于:1、商品与服务虽然表现为不同消费和使用方式,但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的功能是一致的,都是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二者在功能上是一致的;2、《商标法》对服务商标并无特别或例外规定,商标法对于不同商标类型的同等保护力度,在刑法中也应尽量保持一致。

而对于新法中如何认定“同一种服务”,由于新兴服务业的不断催生(如快递、外卖、通讯行业),是否能够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月10日施行)第5条中有关“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方式,仍有待讨论。

变化二:刑罚幅度变化——有期徒刑起步,最高刑提至10年

此次修正案提高了五个知识产权类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了惩治力度,除假冒专利罪外,均删除了管制、拘役的主刑。其中,商标类犯罪也以有期徒刑起步,法定最高刑由七年调整至十年。可见,新法对于商标类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在加大。

变化三:量刑因素调整——“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因素由“销售金额”改为“违法所得”。一般来说,“违法所得数额”小于“销售金额”。因此有律师提出,现下处理此罪案件,应当立即计算“违法所得”,对虽然销售金额大但违法所得小的,提出降档量刑辩护意见;对违法所得特别小,小于其他知识产权犯罪违法所得入罪标准的,应当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对“违法所得数额”和“销售金额”的分别计算,结合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判断是否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

对于第二百一十四条中“违法所得”的相关认定问题,在没有衔接配套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或许可以参考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9月14日施行)中有关“违法所得”的相关内容,该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违法所得”问题。第十条则提到与罚金有关的问题,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仍需后续司法解释及实践中关注。

结语

此次刑法修正案对于商标类犯罪的规制变化,提高了对商标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对于前述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服务”的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等相关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以及新的司法解释加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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