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听“途”说《民法典》之前世今生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民法典》的诞生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从1954年到2020年,历经66载,几代人的心血与努力。让我们一同翻阅这波澜壮阔的中国民法近现代史。
作者:孙建
2020-12-11 17:22:02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民法典》的诞生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从1954年到2020年,历经66载,几代人的心血与努力。让我们一同翻阅这波澜壮阔的中国民法近现代史。

 

一、1954年,政协代行立法机构的职责结束,人大正式履职。《宪法》颁行后,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一次组织起草民法典。

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立法机构的职权,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及国家机构的组织法,决定了新中国的国名、国都、纪元、国歌、国旗等重大事项。101日,举行开国大典。

1950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法律。1954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正式履行立法机构的职能,通过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颁行后,各项立法工作按部就班地开展,起草民法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人大常委会组织高校、法检单位的专业人员,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为参考,形成了新中国第一版民法草案,共计525条,分为总则、所有权、债权、继承四编。195612月,初稿形成,后因反右斗争扩大化及大跃进运动而中断,就此搁置。

 

二、1962年春,伴随着“七千人大会”对工作方针的调整,新中国开启第二次起草民法典。

1962年1月11日至2月7日,中共中央在北京举行扩大的工作会议。因出席会议的中央、中央局、省、地、县五级领导干部,共7118人,史称 “七千人大会”。会议纠正了大跃进造成的错误,确立了国民经济发展“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工作方针。

伴随着经济工作的调整,立法工作也再次被提上日程。为了避免无法无天,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亟待制定。当时刚经历三年困难时期,经济与商业活动还很不活跃,政治上反对帝国主义同时还要防止修正主义,起草方案既不能参照西方国家的民法典,又要摆脱苏联与东欧等社会主义阵营的影响,没有明确的参考对象。

在这样的条件与背景下,起草工作困难重重,最终于1964年形成了新中国第二次民法草案(试拟稿)。草案分为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24章,共计262条。现在看来,形式上有些貌似于《法学阶梯》的体例结构:人、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该草案止步于社教运动,最终也没有完稿。

 

三、1979年,新中国第三次组织起草民法典并确立了“单行立法先行”的方案,先后颁行了《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担保法》等重要民事单行法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我们走过了徘徊中前进的两年,迎来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历史进程。我们一边自己发展商品经济,一边吸引外商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行后,民法起草再次回归视野。1979112日,法律界元老杨秀峰(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任院长)和陶希晋(国务院法制局首任局长)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共同牵头成立民法起草小组,在彭真同志的领导下组织新中国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这次起草工作虽没有成功,但对于后来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及运行乃至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一阶段的立法尝试被参与前三次民法起草工作的金平先生评价为“黄金时期”。

(一)思想大解放:我们开始不完全从意识形态的角度去认知与研究法律,可以借鉴世界范围内的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

我们可以学习当时同为社会主义阵营的苏联和东欧,也可以借鉴欧洲大陆上的西方阵营国家德奥法瑞,甚至可以把目光投向英美法系,再越过大西洋,重新看待同为亚洲国家的日本、韩国、新加坡。我们还可以重新审视我们自己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法律制度、司法体系。

总之,一切优秀的法律制度与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都可以作为学习和研究的对象,取其精华,结合中国特色因地制宜。此举为后来20余年的单行法的借鉴学习奠定了基调,也为40余年后的《民法典》的编纂埋下了伏笔。

(二)我们认识到起草完整法典的时机尚未成熟,采取“批发转零售”的方式,即“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针,为后来民事单行立法指明了方向,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就是颁行《民法通则》。

起草工作从1979年开始,至1982年完稿,历时三年四稿,最终形成了具有8编的草案: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关系、劳动的权利义务、智力成果权、财产继承、损害的责任、涉外法律适用,43章,共计465条。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完稿的《民法典》草案。

1、草案完稿,但没有审议,决议先行制定单行法。

草案虽然完成,但在具体探讨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当时商品价格还实行“双轨制”,经济改革中诸多制度性问题还没有成形,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经济体制也处于转型之际,未来发展还有待摸索。为了配套商品经济而制定的民法涉及面广,一时间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兼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力排众议,决定民法制定“改批发零售”,成熟一个就制定一个单行法。立法机关暂停了民法起草,解散了民法起草小组,集中力量颁行单行法。五届人大于1980年修改《婚姻法》,随后颁行1981《经济合同法》、1982《商标法》;六届人大先后颁行1984《专利法》、1985《继承法》、《涉外经济合同法》。

2、伴随着民法与经济法争论的上演与终结,《民法通则》颁行。

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商品生产与交换也日益活跃,而此时单行法也施行了一段时间,有关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共性问题需要统一加以规范。如果仅靠单行法规制前述问题,只会每部单行法不断重复,而且还容易造成互相矛盾。所以,在前述1982年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概括性的民事基本法迫在眉睫。而恰在此时,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争论也因为民事基本法得制定在即被推向高潮。

1979年底,民法与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在社科院法学所召开,双方都想把商品经济及其产生的财产关系全部作为自己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形成了“大民法”与“大经济法”的二元对立,由此揭开了长达7年之久的民法与经济法之争的序幕,两法之间的关系成为学术争论焦点。1985年底,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在北京召开兼具立法工作与学术探讨双重性质的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会议就制定民事基本法达成共识并使草案成形;几天后,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与经济法学会在广州召开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意见是商品经济与财产关系不应该全由民法来调整,经济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与独立的法律地位。甚至部分与会者建议缩小民法调整范围并草拟《经济法纲要》。

已升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彭真以开放通达的心态,广泛听取不同意见(允许和欢迎反对意见),在讨论不断深入与草案修改逐渐趋同之中再次力挽狂澜,促成了《民法通则》的颁行。针对经济法学界反应强烈的民法调整范围问题,抓住“平等“这个民法根本属性,立法机关将草案的第二条准确表述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次学术纷争和立法过程体现了当时的民主气息与科学精神:开门征求意见并公之于众,在求同存异中采纳合理建议,既保障畅所欲言,又务实解决问题。比如前文提及的吸收民法与经济法争鸣的成果,国民经济由多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将财产关系中 “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与“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经济法、行政法)进行划分,也沥青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为计划经济走向商品经济乃至未来全面的市场经济搭建了法律桥梁。还有一例,当时立法工作人员去北京的基层法院调研,法院的审判人员说草案中既有民法总则的内容,又有诸如具体权利制度、涉外法律适用等民法分则的内容,叫民法总则恐怕难以全面概括。意见反应后,草案遂定名《民法通则》。

19864月12日,与《民法通则》一起审议通过的还有《外资企业法》。尘埃落定后,民商事立法稳步前行,六届人大在任期内还颁行了 1987《技术合同法》,七届人大陆续颁行了198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90《著作权法》,八届人大陆续颁行了1993《公司法》、1994《劳动法》、1995《担保法》、《票据法》、1997《证券法》。

 

这一阶段的立法进程惊心动魄,其中的法学学者也功不可没,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法学教育,都发挥了无可替代的功勋作用。

(三)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学教育研究星火燎原,一代法学名家在“南东吴北朝阳”与 “五院四系”之间发挥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被法学界尊称的“民法四先生”是当年参加《民法通则》起草班子的专家成员:人民大学的佟柔先生、中国政法的江平先生、社科院的王家福先生和北大的魏振瀛先生。他们出生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启蒙于民国,学成红旗下,部分还有留学苏联的经历和背景,深受倚重和信任,在八十年代制定法律时正值社科学者年富力强的阶段,为民法草案的制定和《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贡献了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更为法学教育研究事业做出了卓越贡献。造就了现象级的77级、78级法律精英,培养了众多50后、60后学者,使断代的法学教育得以接续,自此开花结果、枝繁叶茂。

另外还有四位学者对于民法的传承与发展,也应该被历史铭记:史尚宽先生、梅仲协先生、周枏先生和谢怀栻先生。他们出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学成于欧陆英美国家,因为时局与人生际遇的选择而身处海峡两岸,或著作等身、或观点权威,桃李满天下,民法人没有忘记。君不见前有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后有来者王泽鉴先生的“天龙八部”之可追,皆是民法经典系列的恢宏巨著,受用终身;梅仲协先生所著《民法要义》被奉为经典教科书,该书以德国、瑞士民法理论为主线,兼评日本民法理论,集学说与判例并重,体例严谨、资料详实;周枏先生是罗马法泰斗,被誉为“罗马法活字典”,所著《罗马法原论》为中国最权威的罗马法著作,其参编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学词典》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谢怀栻先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理论,还是在商法研究方向皆能正本清源、推陈出新,在《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商事单行立法中,其立论观点多被当作权威采纳。

 

四、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组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后由于单行法尚未制定完毕,加之对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草案搁置,继续颁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三步走“的工作思路,形成了民法典草案并审议。

“三步走”的工作思路是:第一步,将之前颁行的三部合同法整合成一部统一的合同法;第二步,制定物权法,第三步,编纂民法典。之前的三部合同法是根据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标的,制定不同的规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有待统一;另一方面,财产法中占有重要分量的物权法还没有制定,民法自身内部体系也不完备。

“三步走”工作思路的指导下,九届人大组织社科院、“五院四系”及对外经贸大学的法学专家编纂合同法草案并于1999颁行了民商合一的《合同法》;另一方面,九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委托法学专家编制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并在2000年形成了法工委的立法物权法草案。第一步、第二步,两条腿都在走路。

时至2001年,中国加入WTO,国家领导希望加快编纂民法典,把物权法草案的内容直接放进法典,以顺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于是,人大常委会顺势迈出第三步,启动新中国历史上第四次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形成9编草案: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81章,共计1299条。20029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这是立法史上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但此次编纂工作并未继续推进。

(二)单行法尚未制定完毕,对民法典草案认识分歧还比较大,编纂法典时机尚未成熟,继续完成所有民事单行法的制定。

民法典未继续推进得原因之一是单行法还没有制定完毕,争议与关注最大的就是《物权法》。前述物权法草案在2000年就已完成,五年才走到三审。2005年7月,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一石激起千层浪,上万条意见寄到北京。尤为著名的是北大法学院巩献田教授以物权法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上书中央,指责草案对“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字不提,妄图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取而代之,引起轩然大波。民法学界继民法与经济法的争论后再一次团结一致向前看,举办研讨、发表文章、联名上书,倡议立法机关排除不必要干扰,力求物权法回到正常的立法轨道。

基于此,人大常委会在物权法草案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073月,《物权法》累经7审终于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后续单行法制定再一次一路通途,十一届人大先后颁行2009《保险法》、《侵权责任法》,2010《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民法典未推进的另一原因是:对2002年的民法草案,认识上存在分歧,较为人们熟知的是粱、王之争,肇始于上世纪末的民法典方案设计;发端于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是否划分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延续到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等等。立法机关似乎也一直在其中平衡与取舍,如《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以梁稿为体例逻辑基础、以王稿为具体制度主张,再如立法机关采纳人大学者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意见,但未置于各分编之首,体例结构上仍采纳社科院学者力推的潘德克顿体系,将财产关系置前,人身关系置后。在物权编、合同编之后安置人格权编。当然,这些只是对于草案认识分歧的一个缩影,还有其他专家学者,包括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理念、制度上的诸多分歧,而民法典就在这样的切磋交锋中继续前行。

 

五、201411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2015320日,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启动,采取分步走的战略:先行制定《民法总则》,再编纂《民法典》。

(一)《民法典》编纂的历史时机成熟

就法律本身而言,《民法通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随着时间推移,不能完全与市场经济融合,其中一部分内容还被后来的民事单行法予以修改。而民事单行法,由于颁布年代不同、社会背景不同,相互之间存矛盾。编纂《民法典》的作用之一就是解决现存法律之间的矛盾,统一整体的逻辑

就法律之外而言,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社会结构与人际关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事权益的维护、冲突与调整日益复杂,同时法律也需要回应信息化、网络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时代需求,还有国际经济秩序与营商环境等问题,中国也需要做出自己的回答。

(二)立法机关确立了“两步走”的工作思路,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建团队,齐心协力,终成一部《民法典》。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确立了“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以1986《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成立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法制办、社科院、中国法学会五家单位。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组织人员成立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以配合协调小组。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民法典编纂迈出标志性的第一步。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迈出开创性的第二步。2019年12月23日,由民法总则和各分编草案合并组成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1260条首次集体亮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至此,大功告成,我们进入法典时代。

 

《民法典》是在过去单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这个编纂过程就是在过去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得完善和创新。那么对比新旧制度,哪些地方发生了变化,哪些又维持不变?恐怕是学习与研究者首要关心的问题。盖而算之,《民法典》三分之一保留了原条文、三分之一做了非实质性修改,三分之一作了实质性修改。

 

六、何谓实质性修改与非实质性修改?

(一)非实质性修改

非实质性修改就是形式或修辞上的变化,制度内容并没有改变。笔者做过整理与统计,此处限于篇幅,举一些类型化的例子,便于学研中识别与察实。

1、立法技术操作上的法条合并分立

示例:法条合并

旧法新法
《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四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示例:法条分立

旧法新法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逻辑严密追求中的修辞用语改变

示例:基于权利行使的准确表述

旧法新法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示例:基于日期的精确计算

旧法新法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认识理念转变下的法律术语修改

示例:基于私法理念的贯彻,将“公民”改为“自然人”

旧法新法
《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示例:基于缔约自由的理念,将合同内容的概括用词“包括“改为”一般包括“

旧法新法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二)实质性修改

实质性修改为改变原有制度内容或者新增的制度内容。限于篇幅,我们针对各编,选择性地作一些概括陈述,可以走马观花式地先睹为快,后续文章会结合各编的条文具体阐述。

总则编:新增绿色原则,修改了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的年龄,改变了法人划分的视角,新增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新增了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评价。

物权编:细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表决机制,新增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新增一类用益物权居住权制度,确定抵押财产可以转让,新增购置款抵押优先权制度,确定多项担保物权冲突中的清偿顺序。

合同编:确立了预约合同制度,新增了情势变更制度,修改了合同解除通知方式,新增合同僵局制度,新增四类有名合同,改变了默认的保证方式,统一了保证期限制度。

人格权独立成编,新增人格权请求权,新增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新增对性骚扰的预防,新增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

婚姻家庭编:删除有关计划生育的条款,明确亲属、近亲属以及家庭成员的范围,排除疾病对结婚效力的影响,明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新增登记离婚冷静期,改变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条件。

继承编:扩大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增加遗嘱信托制度,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侵权责任编:新增自助自救制度,新增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新增好意同乘行为的规制,新增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构建高空抛物或建筑物坠落的综合防范体系。

 

对于非实质性修改,我们学研时只需一笔带过,而对于实质性修改,我们后续需要重点关注。如果说修改是一种变化,那么保留则是一种不变。在这种变与不变的交替中,《民法典》问世了。让我们感到欣慰与动容的是,那些一代宗师们夙愿弟子们替他们实现了。

 

对于《民法典》,有人会为它终成正果而击节称赞,有人会为它“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而奔走呼喊,有人会为这个”社会百科全书“开坛宣讲,有人会为它的适用运行而建言献策,有人在为部分单行法没有入典而扼惜叹惋,有人还在为具体的某个制度条文而难以释怀。

我们用几十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现代化之路,我们用66年的岁月体察与凝练别人两百年间的立法制度与判例学说。漠然回首,足够荡气回肠,但也不过是历史的一个瞬间。《民法典》的出台,诚如有人所言:“是一段跌宕起伏的结束,也注定是另一场风云际会的开始。”

将至已至,未来已来,民法的延续,还需后人说……

  

《民法典》共7编,编章体系按照怎样的逻辑结构排列,其中又隐藏着哪些体系,明、暗两条线之间又有着怎样的勾稽和牵连,我们又如何建立自己的《民法典》体系?请看下集,“道”听“途”说《民法典》之融会贯通。

 

参考文献:
1、张玉敏,《新中国民法典起草五十年回顾与展望》,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戴孟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标志中国进入法典时代》,宣讲家网,http://www.71.cn/2020/0728/1094736_2.shtml
3、周洁,《民法典编纂的前世今生》,新民周刊,http://www.xinminweekly.com.cn/shehui/2020/06/24/14392.html
4、张小莲,《站在民法典立法起点的老人》,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633204 
5、玉林罗美兰,《民法典的前世今生》,澎湃号法律先生,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604079
6、张春生,《始终无法落地的中国民法典,如何在80年代初终于开始突破》,中国新闻周刊,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4437436550056548&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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