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邦丨“道”听“途”说《民法典》总则编之权利与责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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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建
2022-08-17 15: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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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责任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重要制度,在列举了各种民事权利之后规定民事责任,体系更加合理。专章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概念与抽象出一般规则,从而普遍适用于各类民事责任,同时完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如此明确法律责任,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强化自觉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意识,预防并制裁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


        《民法典》第八章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概念、分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免责事由、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的处理原则等。第八章“民事责任”一章内容的思维导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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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可见,民事责任的承担以民事义务的违反为前提。本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的修订和完善,一则将“公民、法人”统一修改为“民事主体”;二则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删除,放置在侵权责任分编当中;三则将“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违约责任、非违约责任)”完善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法定责任、约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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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民事责任或者义务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引起民事责任的义务来源于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责任;引起民事责任的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的,为法定责任。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违反约定产生的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对于侵害法律规定的民事权益承担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一般而言,法定责任的强制性更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但约定义务的违反则可以允许当事人通过补充约定甚至通过新的约定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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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数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基于责任人之间承担外部责任的多少及责任人之间内部份额的不同,民事责任可以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承担的外部责任有本质不同:按份责任的各个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具有独立性,只对自己的份额负责,不对整体责任负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之间虽然也分有份额,但是这种份额具有内部性,对外每一个责任人都需要向权利人承担全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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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为多人时,各责任人按照一定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无连带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即综合每个民事主体的过错程度、未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的具体行为与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判断可能性或者说原因力,再根据每个民事主体对造成损害的后果的可能性或者说原因力来确定责任份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即案情复杂,很难分清每一个不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究竟多大,则每个行为人平均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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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责任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其一,权利人有权请求全部或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其二,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责任后,通常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责任:根据各自过错与原因力进行比较确定责任大小,不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其三,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保障连带责任人内部合理分担风险。

        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约定责任与法定责任,只是分类的依据不同,没有对应关系。按份责任既可以自行约定,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同样可以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法定。就此,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过程中,有的代表提出,连带责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责任方式,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宜由法律作出规定。经研究,最后在本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法典》维持了这一规定。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无论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实务中,都面临着责任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共同诉讼制度,第13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制度;《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3条则赋予当事人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另,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与修订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条、《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0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4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等都对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参加共同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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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新增);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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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为新增条款。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加害人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受害者实际损害数额,在补偿受害人损害的基础上,彰显对加害人进行惩罚的制度。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比较,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的。[2]《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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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是关于“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有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比如地震、台风、海啸等,也有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如战争、动乱、疫情等。在各分编中,合同编第五百九十条沿袭《合同法》第117条的内容,规定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在不可抗力项下免除侵权责任。就其他单行法而言,《邮政法》第48条、《民用航空法》第160条均有不可抗力免责的条款。


  (二)正当防卫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是关于“正当防卫”免责的规定。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身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措施。常规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具有现实紧迫性;以合法防卫为目的;针对加害人本人实行;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对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侵害行为的手段和强度;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与防卫行为所侵害权益的对比。


 (三)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是“紧急避险”免责的规定。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自身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这是一种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制度,构成要件有:危险正在发生且具有紧迫性;以正当避险为目的而不得以为之;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没有减轻损害,或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四)好人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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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他人)损害,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是行为人针对紧急情势,及时对遭受困难的受助人予以救助的情形。这里的紧急情势既可能是不法侵害,也可能是受助人突发疾病、个人危难等情况。常规免责条件有:救助情形的紧急性、救助行为的自愿性、救助对象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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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是见义勇为者(自己)遭受损害后的民事责任以及民事救济问题。所谓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要依法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等好人好事,坚决制止利用媒体恶意炒作、谎称见义勇为逃避民事责任的行为”。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防止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本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承担责任的规则: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为原则,受益人适当补偿。


        为进一步坚决贯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侵害了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英雄烈士抛头颅、洒热血,在革命和建设时期都作出了重要贡献,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情形,不仅伤害其遗属的感情,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时,有的代表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曲解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社会影响恶劣,应对此予以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加强对英雄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故此规定了对英雄烈士等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英雄烈士的近亲属以及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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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民事主体违反的民事义务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主要区别如下:其一,违反的义务不同:违约责任违反的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侵权责任违反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二,保护范围不同:违约责任保护范围限于债权,侵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物权、债权。其三,责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不同:违约责任有法律规定,原则上也允许当事人约定,其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以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形式,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不能约定,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适用违约金,但是可以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承担责任的方式。其四,规则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遵循严格责任,不问是否有过错;侵权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例外。其五,举证证明责任不同:对于合同履行,由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侵权行为,由受害人一方就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在案件管辖、当事人主体资格、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责任范围等方面的不同,权利人提起何种之诉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会产生重大影响。给与当事人选择权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利益和节约司法资源。实务中会经常出现原告方对侵权责任之诉与违约责任之诉未作出明确选择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其予以明确。释明后权利人仍未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通过释明其不予选择的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作出选择,其仍不选择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对此,要求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审慎考量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利弊得失,通过专业分析,作出适当的选择。


(二)民事责任聚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是责任聚合以及民事责任优先原则。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构成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优先考虑是以下因素:民事责任优先是实现法的价值的需要;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需要;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主要体现的是国家对行为人的惩罚,而民事责任主要对受害人补偿。

 

        民法以权利为核心,责任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权利实现。针对权利的保障,还有一句名言为“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对于权利的时间属性问题,诉讼时效是多长,期间又如何计算,请看下集《道听途说<民法典>之时效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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