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维权成功,“大润发”被浙江高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 2021) 浙民终 1517 号终审民事判决),认定本所律师代理的康成投资( 中国) 有限公司,第 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该案由骆彦劼律师、游云庭律师代理。
2022-03-03 12:11:51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 2021) 浙民终 1517 号终审民事判决),认定本所律师代理的康成投资( 中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第 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该案由骆彦劼律师、游云庭律师代理。

 

        本案案情是浙江宁波的韩宝公司、 百羚公司未经“大润发”商标持有人康成投资( 中国) 有限公司的许可生产销售了大量“大润发”冰箱。康成公司发现后遂委托本所律师维权。本案的难点在于,康成公司的“大润发”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5类,服务项目为:推销( 替他人)。而冰箱则属于注册商标第第11类,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本所律师接案后,与康成公司法务团队共同分析案情,制定维权策略,积极提交证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虽然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推销( 替他人) ”服务类别与被诉侵权的冰箱商品不构成类似,但考虑到大润发超市在实际经营中亦会销售自有品牌的商品, 且亦销售冰箱等家电类商品, 两者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一定关联, 消费对象也存在一定重叠。对于康成公司第 5091186 号商标的相关公众而言, 韩宝公司、 百羚公司在冰箱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弱化了他们对康成公司与第 5091186 商标已有联系的认识, 损害了康成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韩宝公司、 百羚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均构成对康成公司第 5091186号“大润发”驰名商标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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