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期

近日,多个关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相继发布,备受关注。其中,最高院分别针对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及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发布了司法解释,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则针对商标类、著作权类及商业秘密类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一条就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就此展开具体分析。
2020-10-30 12: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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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对商标刑事案件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变化

(by 叶素烁)

近日,多个关于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相继发布,备受关注。其中,最高院分别针对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及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发布了司法解释,而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称“解释”)则针对商标类、著作权类及商业秘密类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第一条就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以此展开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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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草案)二审稿新变化

(by 王海川)


2020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出口管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与2019年12月公布的第一次审议稿(“一审稿”)相比,二审稿有多处变化,涉及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管制清单与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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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年9月3日

发布文号:法发〔2020〕31号

 《指导意见》的主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概括而言,《指导意见》提出了十方面规则,也可以称为“十个准确”: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的具体理解作了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指导意见》第九条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51611.html 

 

2. 《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20年9月12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0〕7号

《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整。《规定》系单独针对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制定的司法解释。紧密结合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情况和立法宗旨,对审判实践中的主要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切实增强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保护更加有力。针对举证、维权成本、侵权代价等关键节点,对行为保全、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为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应保密措施、保密义务的认定,以及与员工、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既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依据,也为权利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提供指引。三是程序实体并重,保护更加全面。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向社会公开所不同,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其自身特点。除了相关实体规定外,重点对相关诉讼程序问题作出规定,包括诉讼中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刑民交叉的相关问题。(来源: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9/id/5453570.shtml

 

  3.  《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5日

发布文号:法发〔2020〕3号

 《意见》集中规定了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举证妨碍、停止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内容。《意见》指出,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既申请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又申请行为保全的,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及时审查。对于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被诉侵权产品或者其他证据,被诉侵权人擅自毁损、转移等,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明的,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意见》明确,除特殊情况外,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应当销毁假冒、盗版商品和主要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5591.html

 

4.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20年9月14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0〕10号

 《解释》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损失计算方式,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二是进一步明确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同商标”、侵犯著作权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正当手段”等的具体认定,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三是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适用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规定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以及从轻处罚的情形,进一步规范量刑标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891.html

 

5.《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20年9月14日

发布文号:法释〔2020〕9号

《批复》对涉及网络知产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保全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对恶意提交不侵权声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等六方面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4921.html  

 

6.   《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3日

发布文号:法发〔2020〕35号

《意见》包含加强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等十部分内容,涵盖了21条具体措施,比如,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发挥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职责、加强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等。其中,《意见》明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重大疑难问题的司法解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针对经济社会活动中具有典型意义及较大影响的法律问题,或者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典型案例,规范司法裁判活动。《意见》还指出,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审判管理的重点。对于可能存在背离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所确定裁判规则等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当向案件评查委员会说明理由。(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8001.html


本期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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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提供:仲梓聆

图片说明:摄于苏州市 昆山市 锦溪古镇,202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