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代理的全国首例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历时三年终获一审判决

法院:ofo有过错且与交通事故后果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06-12 12:29:18

法院:ofo有过错且与交通事故后果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6月12日上午,全国首例12岁以下儿童骑共享单车死亡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该案原告由本所高级合伙人张黔林律师担任代理人。

 

法院认为:

一、 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过错

北京拜克洛克公司对其投放的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该项义务除了确保投放在公共场所措施的车辆管理质量合格,即车辆部件装置功能处于正常状态之外,还包括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车辆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具体到本案中,是指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车辆正常流通的情况下,城市公共区域中不特定的、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依通常方法取得车辆进行骑行

但涉案ofo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车辆的合理标准,所以北京拜克洛克公司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ofo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

 

二、被告对其车辆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因交通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本案中肇事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死亡,但被告对于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涉案ofo共享单车,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且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因此,被告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与受害人骑行ofo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对两原告前案未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2017年3月26日,四名男童在上海市北京西路科技京城附近分别获得一辆ofo共享单车并在道路骑行,其中一名不足12周岁的男童(即原告之子)与正在行驶的客车发生相撞后死亡。

经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男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主要责任。

原告认为,由于北京拜克洛克公司对投放在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管理,车辆机械锁存在缺陷,车身没有张贴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行的警示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导致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20177月原告客车公司、客车保险公司以及ofo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静安法院受理后,于20179月8日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19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经法院释明,原告在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先行撤回了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的起诉。

20183月6日,静安法院就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将北京拜克洛克公司另行起诉至法院。20188月6日,静安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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