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回购年息逾24%部分是否有效?——马某诉杨某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by 柏立团)
证券回购是指证券持有人在卖出一笔证券的同时,与买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和价格买回同一笔证券的融资活动。证券回购的融资活动在我国的历史上并不长,因此案例相对较少。笔者于今年3月办理了马某诉杨某关于安徽JSJ公司的证券回购案件,由于JSJ公司系在新三板挂牌的公众公司,其股票市场具有特殊性,因此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 更多]
从一则股权回购协议纠纷看合同生效条件和合同义务之区别
(by 管兴武)
A公司及其它两个法人投资人均在2011年参与了江苏某国有企业的上市投资计划,各自与目标公司以及其国有控股股东签订了相同的股权投资和回购协议,总投资约8000万元;后三个投资人因股权回购产生纠纷而提起诉讼,但其主张履行合同之诉请被最高院驳回。三个投资人对该判决结果均不信服,于是A公司委托笔者制订新的诉讼策略开展新的诉讼。笔者受托后到相关法院查阅了本案卷宗,根据民诉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初步制定了新的诉讼策略,虽然笔者在新的诉讼策略中认同江苏省高院和最高院对于合同未生效的认定,但对人民法院作出该认定的法律适用持有不同观点,就此部分作出探讨和分享。……[ 更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6日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密码法》规定了商用密码的主要制度,包括商用密码的标准化制度、检测认证制度、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使用要求、进出口管理制度、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制度以及商用密码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来源:全国人大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c238/201910/a48b204760ed4d3d856d4440fa723c64.shtml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令第722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
该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规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具体内容涉及: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来源:国务院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0/23/content_5443963.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令第721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19年12月1日
该条例共10章86条,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相应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来源:国务院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0/31/content_5447142.htm
4.《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发〔2019〕28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25日
该通知取消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规定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http://www.safe.gov.cn/safe/2019/1025/14469.html
5.《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19年12月1日
该规定指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将被依法驳回,不予公告。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则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10/t20191016_307410.html
6.《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21日
该意见提出,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并明确,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92201.html
本期图片:
作品提供:潘丽云 律师
图片说明:摄于2019年2月,挪威,斯沃尔维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