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HO中国能打赢与“神棍局”之间的名誉权侵权诉讼吗?

望京SOHO是SOHO中国旗下的主要项目之一,被喻为“首都第一印象建筑”,也是SOHO中国老总潘石屹的得意之作。然而,在自媒体“神棍局”于2018年11月10日所发布的一篇题为《北京望京SOHO风水大局,互联网“滑铁卢”?》的文章中,却从风水学的角度指称望京SOHO“煞气”很重。为此,SOHO中国发布官方微博,称望京SOHO已经于2018年12月向“神棍局”提出名誉权侵权诉讼,并且此案已于2019年开庭审理。在本案中,SOHO方面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笔者将在本文中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作者:岳梦岩
2019-05-27 16:49:00

        望京SOHO是SOHO中国旗下的主要项目之一,被喻为“首都第一印象建筑”,也是SOHO中国老总潘石屹的得意之作。然而,在自媒体“神棍局”于2018年11月10日所发布的一篇题为《北京望京SOHO风水大局,互联网“滑铁卢”?》的文章中,却从风水学的角度指称望京SOHO“煞气”很重。为此,SOHO中国发布官方微博,称望京SOHO已经于2018年12月向“神棍局”提出名誉权侵权诉讼,并且此案已于2019年开庭审理。在本案中,SOHO方面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笔者将在本文中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首先来看一下这篇文章的内容,文章中大部分的篇幅都在介绍风水,例如,先介绍了北京这个城市的地理位置,以“三龙环绕”、“三大水明堂”等描述极力称赞北京风水之好,接着又介绍了望京SOHO的选址、楼体造型等,称望京SOHO所在的位置会面对“丁字路煞”、“八字路煞”,且望京SOHO的流线型会导致不能“藏风聚气”。文章的后半部分,作者指出,望京SOHO为了缓解“路煞”,使用了树林群、错综复杂的道路以及音乐喷池来做防护。这其中涉及了较多的风水学上的概念,笔者在此就不再赘述。

        在进行了上文的大量铺垫后,文章的作者在最后给出了自己的结论,即望京SOHO背后的“风水考量”:“煞气较重的地方,创业型企业都发展很快”,但“初期发展很猛,然而中后期后继乏力,迅速衰落”。作者还以在望京SOHO办公或曾经入驻过望京SOHO的陌陌、熊猫直播、Acfun,小蓝单车为例子,证实自己的结论。作者认为,望京SOHO“仅适合企业初期发展,一旦到了需要稳定中后期,定会遭遇挫败”,还对快看漫画和优信二手车两家企业提出了“尽早搬离”的建议。另外,作者以较隐晦的文笔暗示这种布局是望京SOHO的经营者有意为之,因为望京SOHO 的目标客户是互联网企业,而创业型的互联网企业正需要这股“路冲煞”作为催化剂。

       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享有名誉权,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笔者认为,在这篇评析望京SOHO风水的文章中,看似只是在描述客观事实,发表个人观点,除戏称望京SOHO为“猪腰子”之外,文章通篇并没有使用侮辱性、贬低性的词汇进行诋毁、诽谤,但是其仍应被认定为构成名誉权侵权,理由在于:文章最后所给出的望京SOHO不适合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以及望京SOHO为吸引互联网企业故意直面“路冲煞”的定性结论,是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望京SOHO的评价降低的。而作者对这些结论的导出是基于其对风水的分析,风水本身(即建筑物的造型、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分布等)虽不是虚构的事实,但是仅仅根据风水学便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没有事实基础以及科学基础的。

       SOHO中国作为行业内的领军企业,在知名度高的同时也对社会公众的评价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对于公众基于客观事实正当发表的评论,不论其内容系褒奖或者批评,都应保障其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前提是评论的正当性。笔者认为,在本次争议中,“神棍局”没有客观事实依据而对望京SOHO做出重大不利的负面评论,引导公众认为在望京SOHO办公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更在文章中暗示望京SOHO的风水布局是经营者有意为之,是属于恶意评论、不当评论的行为。因其不当评论,造成望京SOHO的社会评价降低,过错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的要件均具备,因此笔者认为,“神棍局”应构成对望京SOHO的名誉权侵权。同时,自媒体“神棍局”拥有的粉丝众多(目前发布文章的公众号已被封号,粉丝已清零),这篇文章也传播广泛,足以对SOHO中国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神棍局”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2016年月星环球港诉公众号“雷门易”名誉权侵权的诉讼中,上海市普陀法院及上海市二中院的判决也体现了和笔者类似的观点。“雷门易”所发布的文章《环球港风水探秘,你还在假繁荣中迷失?》中,称环球港“犯煞”、“易官非口舌,健康受损”、“奈何桥”易令人跳楼等。普陀法院认为被告“以风水的名义得出环球港在假繁荣中迷失的结论不具有科学性、真实性,缺乏依据,构成对原告的诽谤,且文字表述上尖锐苛刻,如“脑抽风”等词语存在使用侮辱性语言的现象,具有贬损、丑化原告法人人格的恶意”,“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环球港公司因不满赔礼道歉的范围及赔偿金额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对于“雷门易”是否构成侵权这一节,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持有相同观点。

       网络科技的进步推动人们进入自媒体时代,人人都享有了针砭时弊的便利与自由,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权利主体在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时,仍要遵守合理、正当的界限,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名誉权,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作为赚人眼球的手段,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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